樂天超市返還楊先生72元買魷魚絲的錢,楊先生返還手里還剩下的那一袋手撕魷魚絲!
手撕魷魚絲,是近年來新興的小食品,也是很多市民的最愛。然而,如果有人告訴你,這種開袋即食的食品中可能含有甲醛,估計很多人都會感到恐懼。市民楊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他一舉將賣魷魚絲的超市賣場以及總店告上了法庭,根據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賠償。此案一審判超市給予10倍賠償,但這賠償還沒到手,二審改判超市只返還楊先生72元貨款。
雖然10倍賠償沒有到手,但楊先生的訴訟也多少產生了些警示作用。廠家如何誠信經營,打假人究竟是凈化市場的斗士還是借機牟利的職業,都成了人們據此議論的話題。
法官有話說
要把消費者
放在第一位
官司結束了,但法官的工作并沒有結束。在案后釋法的過程中,審理本案的法官提醒超市,一定要把消費者的安全和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對食品的把關和廠家的審核上要更加嚴格,特別是那些沒有信譽或出現過質量問題的企業,一定要慎之又慎,以防類似的問題再次出現。一旦消費者因為食用不合格食品出現了不良后果,企業就要擔責,這樣一來,不但企業將付出更多成本,還會對社會造成不好的影響。
同時,法官還想通過媒體的報道提醒涉案產品的生產廠家,要把消費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誠信經營。只有提供放心食品,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
—— 事件回放 ——
魷魚絲含甲醛
市民索要賠償
2010年1月13日,楊先生在樂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號橋分店(以下簡稱一號橋分店)買了10袋“華星源”牌手撕魷魚絲,生產廠家為大連華星源祥和食品有限公司。魷魚絲一袋7.2元,一共花了72元。2010年4月30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產品進行食品質量抽樣檢驗時,檢驗該產品甲醛檢驗結果為43.32mg/kg。隨后,楊先生將一號橋分店和其位于北京的總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并依據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賠償。
一審河東區法院支持了楊先生的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退還貨款并10倍賠償。二被告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后者審理后做出改判,令樂天超市返還楊先生72元買魷魚絲的錢,同時楊先生返還手里還剩下的那一袋手撕魷魚絲。
● 再 問 魷 魚 絲 案 ●
涉案魷魚絲到底合不合格?
作為普通市民,人們聽到這件事后,第一反應是問一句,這件事是不是真的?手撕魷魚絲中如果有甲醛,會不會對身體有害?對此,相關當事人各有說辭。
超市
承認含甲醛但對身體無害
關于手撕魷魚絲中含有甲醛,涉案超市是承認的,但是他們認為,這么低的甲醛含量不會對人體造成損害,并在法庭辯稱,手撕魷魚是干制水產品,自身就含有甲醛成分,而且涉案魷魚絲產品中的甲醛還不是人工添加的,是自然產生的,不會對消費者身體造成損害。
為了證明上述說法,他們還出具了廠家書證,即遼寧瓦房店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分別于2009年11月6日和2010年8月26日對涉案手撕魷魚絲作出的結論均為“合格”的檢驗報告。因此,超市方認為,自己在進貨過程中盡到了嚴格審核義務,更不存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卻仍在銷售該食品的情況。對此,楊先生雖然認可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但對超市所要達到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法院
最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對于兩方說法,河東區法院認為,一號橋分店、樂天公司雖抗辯其銷售不合格食品并非明知,但考慮食品衛生安全關系消費者的人身健康,而且甲醛對人體危害程度非常嚴重,一號橋分店在銷售食品時應嚴格遵守質量檢驗制度,其在未對該批次食品審查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銷售,應視為明知,故對其抗辯不予認定。
市二中院認為,超市一方出具的報告是依據有關國家標準進行的委托檢驗,其檢驗內容中并不包含甲醛含量。而本案所涉產品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甲醛含量進行檢測,并出具檢驗公告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是有關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結果,二上訴人(即超市一方)沒有證據否定該公告的效力,相關技術委員會關于干制水產品甲醛含量的說明也不具備否定上述公告的效力。因此,市二中院認為,即使有關質量檢驗部門出具了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法院仍應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布的公告認定涉案食品為不合格產品。
法律如何考量職業打假人?
市民
打官司顯得很“專業”
案中顯示,楊先生是個“70后”,為自由職業者,為了打這場官司,他還請了兩個律師。沒有任何一個字眼稱他是“職業打假人”。但是,人們還是將他和職業打假人聯系在了一起。因為他一次性買了10袋魷魚絲,而且在起訴時,只把超市列為被告,省卻了向遠在大連的生產廠家討說法的時間成本,顯得有些“專業”了。
法院
并未考證當事人身份
法院并未考證當事人的這一身份,簡言之,當事人是否是職業打假,與他們沒有關系,但是在判決書的表述中,還是可以看出一些差異。一審河東區法院認為,當事雙方之間的消費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楊某作為消費者支付了費用,一號橋分店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應予以10倍賠償。
而市二中院卻認為,當事人楊先生從一號橋分店購買食品,雙方之間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一號橋分店應保證出售食品的質量安全。一號橋分店銷售的手撕魷魚不合格,應退貨。但該法院同時認為,楊先生并不能證明兩名上訴人系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其購買并食用的食品并未對其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沒有明顯的損害后果,因此他的主張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情形,其上訴主張按貨款的10倍進行賠償的請求無法支持。據此,市二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一款的規定,改判超市退還給楊先生72元貨款,同時楊先生返還剩余的一袋魷魚絲。
昨天,市二中院相關工作人員就此解釋稱,從此案的審理過程中可以看出,二審法院在適用《食品安全法》的時候,尺度把握得較嚴一些。“既要規范正常的市場秩序,又要保護當事雙方的合法權益,這個判決是經過多方合議審慎得出的結果,我們認為是客觀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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