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滿河的魚像炒米樣浮起來亂竄,里面一片白色,岸邊死了幾十條大鯉魚。”“河里魚死得太多了,幾天后我們到這里洗澡都臭氣難聞,一灣一灣的死魚,造成損失太大了,可能幾年都恢復不了。”當湖南永順縣村民們親眼目睹流經本村的司城河域慘無生機的現狀時痛惜不已。
這是一例發生在全國重點文物十大考古遺址的司城流域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也是永順縣依法批捕的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2011年7月25日永順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犯罪嫌疑人劉某等人依法批準逮捕。
2011年7月2日,村民劉某邀約滕某、田某等八人準備去捕魚,經商量每人湊50元錢花400元購買40瓶硫丹,然后駕車至靈溪鎮司城村水井灣將硫丹放入河中,每人捕撈得1斤多魚回家。第二天,劉某覺得意猶未盡,于7月3日下午,伙同滕某、田某等九人再次以湊份子方式購買了27瓶硫丹,后駕車至與水井灣同一條河域的吊井電站將27瓶硫丹放入河中順河捕撈魚,當晚每人捕撈得2-3斤魚回家。
至7月4日清晨司城流域便出現了開始所述的那一幕。經永順縣漁政部門工作人員實地調查,其兩次投毒事件已經造成了司河流域吊井至靈溪鎮司城河河段漁業資源的90%以上被破壞。上述河段魚類自然生長需3年至10年才能恢復到原有水平。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出自我國《刑法》第340條,其具體規定是:“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刑法中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除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還有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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