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從事水產品加工和銷售的企業、組織,要建立經營檔案,記載產品來源、供貨方、產品去向等相關信息。同時,對水產品養殖企業也提出了要求,將建立水產品質量檢驗制度。養殖者使用違禁藥物生產的水產品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由養殖者承擔。
云南省農業廳漁業處處長張穆說,“從近兩年檢查的情況來看,我省被檢測的水產品合格率都在98%以上,僅在個別貝類等海產品中存在注入添加劑、防腐劑的情況。”《條例》實施以后,農業廳將會聯合工商等多個部門從水產品源頭展開查處行動,對于存在問題的商戶和個人,將要求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或將被取締。
《條例》還規定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對珍稀、瀕危、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生物資源及其自然棲息繁衍生存環境實行重點保護,同時還將劃定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確定出水產種質資源目錄和水生生物物種保護名錄。
對于向天然水域投放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水域投放保護區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種的,將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則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單位和個人使用漁業發展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國家所有水域、灘涂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養殖證。其中,在養殖證的核發方面,《條例》特別指出將優先安排當地的漁業生產者,最先核發主要依靠水產養殖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的當地漁業生產者。
至于在江河、湖泊、水庫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生物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今后,湖泊的禁漁期每年不少于4個月。對于在漁業水域傾倒漁獲物或者遺棄漁具的,將被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則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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