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海洋與漁業局在佛山環球水產品批發市場舉行“《廣東省水產品標識管理實施細則》宣傳日”活動。筆者在現場看到,魚、蝦、蟹等水產箱上插上了嶄新的標識,標明了產品名稱、產地、起捕日期、聯系人及電話。前來購買水產的佛山市民孫先生表示,新的標識制度增加了自己對水產品質量的信心。
據了解,《細則》上月起正式實施,規定我省銷售的水產品除個人自產自銷外都必須附加標識,標識的內容主要包括:產品名稱、產地、規格、生產日期和生產者(銷售者)及其地址、聯系電話等。
水產品未附加標識的,不得銷售。《細則》明確,水產品生產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從事水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水產品,應當附加標識。個人自產自銷的水產品也可以附加標識銷售。水產品批發市場、超市、水產品銷售店、建制鎮以上集貿市場的水產品經銷者應當經營有標識的水產品,并建立經營記錄,記錄水產品生產者、產地、品種、數量和銷售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細則》要求,水產品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應當標明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名稱。有分級標準的應當標明水產品質量等級。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對水產品保質期有明確要求的,應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
《細則》今明兩年將逐步落實。根據有關安排,明年春節前地級以上城市及沿海縣、區主要水產品批發市場,明年6月底前所有建制鎮以上農貿市場、超市,明年年底前規模化養殖場、種苗場,全面實現標識化管理。
■新措亮點
水產品無標識消費者可舉報
目前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逐年穩步提升,但個別企業、個別養殖戶使用違禁藥物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在流通環節水產品的抽檢合格率也不盡如人意。《細則》的制定可以實現水產品質量的源頭可追溯,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將依據《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其中,銷售未附加標識的食用農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銷售附加標識不規范的食用農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消費者購買水產品時,發現沒有標識或者違反《細則》規定的可向當地漁業等行政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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