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施工隊的野蠻施工,將魚塘排水口堵塞,而突降的大雨又使魚塘因無處排水而與其他養殖戶的魚塘互相連成一片漫出,最終導致李老伯的養殖魚大量流失,損失慘重,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李老伯怒將施工隊告上法庭,索賠魚苗款、飼料款。對此,施工隊則認為李老伯對魚塘并不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無權請求賠償。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法院一審支持了李老伯的請求,判令施工隊賠償9萬元。
菅志遠法官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李老伯投放的魚苗是其出資購買的,雖然沒有續簽魚塘承包合同,但他仍然享有對魚苗的所有權,施工隊需要賠償損失是基于其侵權行為對李老伯魚苗造成了損失后果。
魚塘承包合同到期只在合同雙方李老伯與發包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施工隊不能以此為由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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