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因為想清除魚塘里的少量青苔,廣東中山一魚塘主杜強(化名)到沈明(化名)經營的魚蝦藥店購買了青苔寧和活性氯,并在其指導下將其撒到魚塘,不料導致塘里1.5萬余公斤魚死亡,直接損失近20萬元。杜強于是將沈明告上法院。近日,法院認定兩人皆有過錯,且杜強過錯更大,而沈明作為藥品出售人,對杜強做了錯誤引導,存在一定過錯,判決其賠償杜強經濟損失5萬元。
本想除青苔不料致魚大量死亡 2009年5月一天早上,東升鎮魚塘主杜強發現承包的魚塘塘邊水面有少量青苔,于是致電經營魚蝦藥的沈明,并在他的指導下購買了青苔寧和活性氯。服務周到的沈明還親自到杜強的魚塘,將青苔寧稀釋開來,讓杜強撒到塘里。臨走前,他告訴杜強第二天可以使用剩余的活性氯。
本以為在沈明的指導下可以成功解決魚塘問題,不料,第二天上午10點,在杜強將活性氯撒往魚塘的過程中,里面的魚突然開始大量死亡。藥才撒了不到一半,杜強一下子傻了眼,連忙致電沈明來救急。15分鐘后,沈明匆匆趕到,用大量葡萄粉加水稀釋,撒到塘里,但完全不起作用。11點左右,魚塘大面積癱瘓,杜強立即聯系公安局和村委會到現場拍照、取水樣。
兩藥使用間隔時間過短致魚缺氧 據了解,事發之后,當地農辦、村委會根據現場取樣進行了測試。經實驗,測試人員認為是由于兩種藥物使用時間過短,塘里的魚缺氧所致。
杜強認為,沈明應當對魚塘的損失承擔責任,于是一紙訴狀將沈明告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庭審上,原告杜強指出,是被告沈明親口保證使用活性氯絕對沒有問題,而且他在第二天投放藥前再次咨詢過沈明,得到沈確認后才放心使用藥物的,不料竟釀成惡果。
而被告沈明認為,自己并沒有讓杜強馬上使用,而是讓他根據天氣情況判斷是否使用活性氯,而且在撒活性氯的同時要打開增氧機。況且村委會的實驗不能作為法定依據,無法確定事故的發生是否因兩藥使用間隔時間過短導致。
法院:雙方均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根據幾次實驗以及當事人評估,雙方均確認沈明出售的藥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因此事情的責任應根據雙方是否存在過錯來認定。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沈明作為藥品出售人,應該對用藥方法有一定了解,卻對原告用藥做了錯誤指引,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原告杜強作為實際用藥人,理應按說明或醫囑使用,盡謹慎注意義務,本身有一定過錯。權衡兩者過錯,以原告的自身過錯為大。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沈明賠償杜強經濟損失5萬元。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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