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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這四項舉措分別為:一是加強港口管理,落實目標責任。各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核準休漁對象,造冊登記,張榜公布;做好規劃、統籌安排,劃定休漁漁船停泊區,合理安排好在港漁船泊位;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值班制度和應急預案,做好防火、防臺、防盜等“三防’,工作,落實目標責任制,將管理責任和安全責任落實到人。二是嚴格休漁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休漁期間嚴禁拖網漁船改為刺、釣作業;嚴禁以任何借口從事拖貝和潛捕作業;刺網漁船只允許攜帶單層刺網作業,嚴禁以任何借口攜帶雙重或三重刺網;嚴禁用任何方式從事燈光捕魚作業;休漁漁船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點和加冰、油等漁需物資;漁業輔助船只不得為違規漁船提供保障和服務。三是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海上監管。休漁期間,各市縣將積極組織調配漁政、港監、船檢力量,協調邊防、海警、工商、紀檢等部門,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強化休漁期間港口監管和海上檢查工作。 四是開展漁民培訓,搞好服務保障。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充分利用休漁契機,組織開展漁民法律法規、漁業生產技能以及船舶航行安全等培訓工作,提高漁民文化水平和專業技能;開展有益身心健康和提高漁民捕撈技藝的競賽活動,豐富漁民物質和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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