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核心提示:
因獸醫何某用藥不當,導致福清某養殖場的南美對蝦死亡,但如何認定對蝦死亡數量卻成了難題。近日,市中院審結該案,支持福州市漁業環境監測站在實驗室中所用的毒性回歸試驗方法,認定池塘中的對蝦死亡12噸,判何某應承擔16萬余元的賠償。
案情回顧:
醫草魚醫死對蝦
福清市某養殖場有5口魚蝦混養池塘,混養鰱魚、鳙魚、草魚和南美對蝦。2005年9月25日,養殖場工作人員發現池塘中有少量草魚發生出血病,即派人帶著生病草魚前往何某的獸藥店,何某診斷后讓養殖場先后施用“混特殺”和“十畝止血停”兩種藥物,并告知了用藥量。
兩天后,5口池塘中的南美對蝦出現死亡,獸醫何某到場查看后認為是水的含氧量不足引起的。
10月17日和11月30日,福州市漁業環境監測站就該養殖場的對蝦死亡作了“對蝦死亡鑒定報告”和“對蝦損失評估調查報告”,結論為:根據何某開出的用藥濃度施用藥物,魚蝦混養池內南美對蝦48小時的死亡率可達80%;養殖場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6.5880萬元。同時,還查明何某開具的藥方中兩種藥物的用藥濃度都超過了藥物包裝標簽上注明的用量范圍。
養殖場于是將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的近12噸南美對蝦帶來的經濟損失。
庭審焦點:對蝦死亡數量咋確定?
何某辯稱,自己不應承擔責任。他說,養殖場方面一不能證明實際用了自己開的藥,二不能證明確實死了12噸對蝦。
他認為,福州市漁業環境監測站出具的“對蝦死亡調查鑒定報告”,惟一的結論是“根據何某開出的用藥濃度,南美對蝦48小時死亡率可達80%”,而監測站調查人員并沒有在現場做實質性調查,只是通過實驗室的藥物毒性實驗得出結論,沒有認定對蝦大量死亡,沒有一部法律規定一個實驗結果的推測可以反推重大損害事實存在。
養殖場方面則稱,他們在混養池內按何某的藥方用了藥物,并在發現對蝦死亡后立即告知了何某,且事發第二天,何某還前往福州市漁業環境監測站繳納了對蝦死亡調查鑒定費,因此何某對對蝦死亡的事實是知情的。至于對蝦的死亡數量,福州市漁業環境監測站的“對蝦死亡鑒定報告”和“對蝦損失評估調查報告”都可以證明。
科學手段:毒性回歸試驗方法
在庭審中,針對何某提出的種種疑問,福州市漁業環境監測站的鑒定人員蔡某作了科學的解答。他說,訟爭的兩種藥物“混特殺”和“十畝止血停”,目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操作標準和方法,根據現有技術,確實無法檢測出水樣中這兩種藥物的成分和含量,且事發時間與調查時間間隔3天,藥物產生的毒素主要分布在蝦的體表,會被水中的生物降解,因此監測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用毒性回歸試驗的方法對該事故進行鑒定,該鑒定方法是通過國家認證的。
法院判決:被告承擔6成損失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經過,可以認定原告有將被告所配置的“混特殺”和“十畝止血停”兩種藥物施用于魚池治療。
被告作為獸藥經營者,未盡到業務要求的謹慎注意義務,在所配的兩種藥物適用于魚蝦混養的情況下,沒有向原告了解養殖的相關情況,也沒有告知原告使用藥物應注意的事項和可能產生的危險情況,所配藥方的用藥濃度超過了訟爭藥物包裝所標簽的用量范圍,因此被告主觀上具有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告知被告所施用藥物的池塘是魚蝦混養,可能造成被告開藥時未考慮周全,存在偏差;且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兩種藥物是造成對蝦死亡的惟一原因,因此原告自身也應對事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還認為,雖然監測站對直接經濟損失無法采用圍捕統計法,而是采用調查估算法,但該方法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最接近客觀實際,也是最科學的,所以監測站所作的“對蝦損失評估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據,但鑒于調查估算法確定的經濟損失與實際損失畢竟存在差距,可適當減輕被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最終,市中院酌情判定被告何某承擔事故損失的60%及事故損失評估費的60%,要求何某在指定期限內賠償福清某養殖場16.1508萬元。
南方漁網編輯: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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