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據南方日報消息,廣東清遠市清新縣太平鎮黨委前副書記蘇汝文利用職務之便,與人串通,非法獲取國家財政補貼,又利用職務之便,為水產養殖戶申請省優質桂花魚養殖建設基金20萬元,因此收受水產養殖戶的賄賂12萬元,日前蘇汝文涉嫌受賄罪和貪污罪一案宣判,法院判決蘇汝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其退繳的贓款16.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法院查明,2008年1月間,蘇汝文在擔任山塘鎮黨委委員、副鎮長期間,為山塘鎮上馬養殖場老板林某申請省優質桂花魚水產養殖建設基金20萬元。事后,蘇汝文收受林某的賄賂12萬元;2009年4月間,蘇汝文與上馬養殖場老板林某、塘灣養殖場老板馮某(均另案處理)一起,通過兩個不符合規定的養殖場聯合申請的方法,共同貪污國家生豬場標準化建設財政補貼10萬元。事后,蘇汝文從中分占2.7萬元;2009年7月間,蘇汝文與山塘鎮原農辦主任潘某盛、清新縣科技和農業局科技股股長潘某興、副股長伍某,采取編制虛假申請資料的手段,共同貪污國家科技專項資金5萬元。事后,蘇汝文從中分占1萬元;2009年9月間,蘇汝文與山塘鎮水電所所長蘇某新、山塘鎮西沙村委會書記郭某強、山塘鎮崗坳村委會書記梁某生(均另案處理),采取通過西沙、崗坳兩個村委會虛報水利工程項目的方法,共同貪污國家水利專項資金10萬元。事后,蘇汝文從中分占1萬元。
清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蘇汝文因貪污歸案后能坦白認罪,且能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的罪行,其行為可以自首論,并能退清全部贓款,對其犯貪污罪依法給予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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