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因為自己的養殖網袋遭到拆除,今年12月20日,廣東東源縣半江鎮魚潭村漁民謝芳平將一紙訴狀遞交至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東源縣政府、河源市海事局,請求確認兩被告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相應損失。
整治水庫養殖 引發行政復議
今年9月20日,東源縣政府作出東府[2012]65號《關于嚴厲打擊新豐江庫區非法養殖行為的通知》,稱:“在新豐江水庫東源轄區水域內進行非法網箱養殖、非法網袋養殖、非法庫灣灘涂養殖以及超批準范圍養殖的行為人必須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2年11月20日前,主動自行拆除、清理相關養殖設施,逾期未拆除、清理的,由縣政府依法組織拆除、清理。”
10月25日,包括原告在內的125戶養魚戶共736人向河源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依法確認東源縣政府作出的該通告違法并依法將其撤銷。11月28日,河源市政府受理了該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行政復議期間,政府強拆網袋違法
原告認為:河源市政府正式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東源縣政府的強拆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在接受行政復議審查。但在12月10日,東源縣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在行政復議未有定論前實施強拆。包括原告在內的125戶養魚戶知情后,立即向東源縣政府、河源市政府發函,請求立即停止、制止違法強拆,依法解決官民糾紛。然而12月11日,兩被告卻對原告賴以生存的合法財產實施非法強拆。在未通知原告到場,未對原告財產做出勘察登記的情況下拆除了原告的養殖網袋。
據原告統計,兩被告共強拆原告養殖網袋50個,魚110000斤,共造成原告經濟損失1673000元。
起訴依據:憲法、物權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
原告提出,我國《憲法》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原告認為,對照上述法律條款,兩被告的強拆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故此,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的強拆行為嚴重違法,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強拆的侵害行為,賠償損失1673000元并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我們將關注此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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