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為加強水產苗種質量安全監管,保證水產養殖源頭安全,我部決定今年2-7月繼續開展水產苗種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省份、品種和承檢單位
(一)抽查省份:遼寧、江蘇、浙江、安徽、山東、福建、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四川、重慶等12個省(市)。
(二)抽查品種:羅非魚、鱖魚、烏鱧、斑點叉尾鮰、大黃魚、甲魚、草魚、鯉魚、鳙魚、白鰱、鯽魚、大菱鲆、團頭魴、黃顙魚、長吻鮠、河蟹、梭子蟹、對蝦、羅氏沼蝦、扇貝、文蛤以及海參等22個品種。
(三)承檢單位: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農業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農業部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天津)等9家水產品質檢機構。
監督抽查任務分配詳見附件1。
二、監測指標及限量
除甲殼類苗種樣品不檢測呋喃西林代謝物外,所有苗種樣品檢驗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和氯霉素等3種(類)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藥物檢驗方法及殘留限量見附件2。
三、有關要求
(一)被抽檢單位已從相關省(市)漁業主管部門上報的苗種場數據庫中抽取確定,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相關省(市)漁業主管部門和質檢機構。請嚴格在此名單范圍內組織抽檢。附件3所列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必須抽檢。
(二)具體抽檢時間由各。ㄊ校O業主管部門根據苗種生產實際情況與承擔檢驗任務的質檢機構商定。
(三)監督抽查工作開始前,參加抽檢人員須認真學習我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并嚴格按照要求開展抽樣、檢驗和結果上報等工作。同時,執法人員要利用開展監督抽查的機會,對被抽檢單位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本次監督抽查樣品制樣方式及檢驗方法依照《水產苗種違禁藥物抽檢技術規范》執行。質檢機構應嚴格按照本通知附件2確定的殘留限量判定檢驗結果。
(五)各質檢機構于2013年7月15日前將檢驗結果匯總表及總結報告等材料的紙質和電子文件報送至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下稱水科院質標中心)。水科院質標中心于7月底前將監督抽查工作總結報我部漁業局。
請有關省(市)漁業主管部門與承檢機構密切配合,按時完成監督抽查任務。監督抽查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請與水科院質標中心聯系,其他問題請與我部漁業局聯系。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一)漁業局市場與加工處郭云峰
聯系電話:(010)59192927、59192995(傳真)
電子郵件:Fishmarket@agri.gov.cn
(二)水科院質標中心李強、馬兵
聯系電話:(010)68672898(兼傳真)
電子郵件:skyzbzx@126.com
農業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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