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從6月起,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全省水產養殖企業和漁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中,依法推行水產養殖生產記錄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根據實際,首先以已認定的無公害水產品產地、國家級及省級水產養殖標準化示范區、科技入戶示范區和健康養殖示范區以及出口水產品基地為重點,率先實行這一制度,然后逐步推廣。同時,鼓勵、指導個體養殖戶實行養殖生產記錄制度。
通知規定,各養殖企業必須由專人負責,如實、認真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表》等生產原始記錄表,不得隨意涂改、銷毀;所有生產記錄必須完整保存2年以上,以備查閱。對未建立或者未按規定保存水產養殖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養殖生產記錄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南方漁網編輯: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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