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人民網海南視窗海口9月17日電(記者 毛雷)2011年10月底至12月間,被告人田某、鄭某、孫某、王某、何某、涂某、楊某等結伙駕車至海口、文昌、瓊海等地養殖場,相互分工配合,共同盜竊他人的烏龜、中華鱉,并將所盜贓物賣給被告人陳某,被告人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9月16日,海口中院依法公開對該案一審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0月底至12月間,被告人田某、鄭某等8人伙同向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結伙駕車至海口、文昌、瓊海等地養殖場,相互分工配合,共同盜竊他人養殖的烏龜、中華鱉,并將所盜得的烏龜、中華鱉賣給被告人陳某,被告人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
被告人田某、鄭某、孫某、何某共實施盜竊11次,盜竊所得財物銷售贓款為166000余元;王某共實施盜竊9次,盜竊所得財物銷售贓款為15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共實施盜竊9次,盜竊所得財物銷售贓款為153000余元;楊某共實施盜竊9次,盜竊所得財物銷售贓款為136000余元;涂某共實施盜竊4次,盜竊所得財物銷售贓款為70000余元;陳某明知田某、鄭某等人11次運送的烏龜、中華鱉系犯罪所得,仍全部予以收購并銷售獲利。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鄭某、何某、孫某、王某、李某、涂某、楊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竊取他人所飼養的烏龜、鱉,數額巨大,均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陳某無視國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對于公訴機關認為田某、鄭某、何某、孫某、王某、李某、涂某、楊某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意見,因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特別巨大修改為“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認定田某、鄭某、何某、孫某、王某、李某、涂某、楊某盜竊數額巨大。
被告人田某、鄭某、孫某、王某、李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鄭某、孫某、何某、王某、李某、涂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何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楊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楊某、涂某在被告人田某、鄭某等人的糾集下負責駕車運送田某、鄭某等人實施盜竊龜、鱉的行為,但實際未進入養殖場內盜竊龜、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從輕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田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鄭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何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涂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判決后,9名被告人表示對判決都沒有意見,不上訴。(通訊員 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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