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幾名男子結伴電魚,一同伴不慎觸電身亡。昨日上午,該案開庭。他們被指控的罪名非常罕見,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這個罪名在廣東佛山各級法院的審理中均是首次出現(xiàn)。在庭審過程中,4名男子的代理律師不約而同地對這個罪名進行了質疑。
2012年5月,李某強、黎某海、歐某光等人合資購買電魚機。今年4月至6月間,許某堂伙同上述3人從事捕撈活動。今年6月10日21時許,李某強、許某堂、歐某光與被害人鄧某中,攜帶有漏電情況的電魚機到北江水道東面的魚塘電魚。過程中,鄧某中手不慎觸碰到電魚機撈網的鐵圈,觸電死亡。
昨天,檢方指控4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此外,李某強還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檢方建議,李某強應判處3年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余三被告人應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被指控的事實,4人均沒有異議。但對于罪名,4人的辯護律師一致地認為不成立。認為4人行為未達到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另外他們捕撈區(qū)域沒有設置禁漁期和禁漁區(qū)域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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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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