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出臺了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辦法!掇k法》規定:已建池塘(包括圍海)、灘涂海水養殖和淺海筏式養殖(含區間距),每年每畝按20元計征;淺海底播養殖,按每年每畝30~50元計征,每年每畝最高不得超過100元計征;海上網箱養殖,按實際占用水面,每年每畝100~200元計征;新增圍海用于養殖的,每年每畝按100元計征。《辦法》還規定,海域轉讓金,按海域使用權轉讓交易取得的增值額40%計征;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計征。
為保護廣大漁民群眾合法權益,鼓勵海水養殖向港灣外拓展,《辦法》還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措施。包括:以捕撈或養殖為家庭生產經營主業,戶籍所在地為沿海漁業村的漁民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生產的,可以按每戶不高于30畝的用海面積,免征海域使用金,具體免征面積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海域資源實際狀況統一制定,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審定;港灣外新發展的網箱養殖,5年內免征海域使用金。
南方漁網編輯: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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