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國家瀕危辦關于鯊魚和蝠鲼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8/24 10:56:56 來源: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編輯:黃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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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3年3月于泰國曼谷召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第16屆締約方大會通過了將路氏雙髻鯊、無溝雙髻鯊、錘頭雙髻鯊、長鰭真鯊、鼠鯊以及前口蝠鲼屬所有種
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國家瀕管辦各辦事處,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2013年3月于泰國曼谷召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第16屆締約方大會通過了將路氏雙髻鯊、無溝雙髻鯊、錘頭雙髻鯊、長鰭真鯊、鼠鯊以及前口蝠鲼屬所有種(以下簡稱CoP16所列物種)列入CITES附錄II的提案,該列入將于2014年9月14日起正式生效,同時大會還提出了關于如何管理從公海捕撈附錄物種的“海上引進”決議[Conf.14.6 (Rev.CoP16)號]。自2014年9月14日起,上述物種將與此前已經列入CITES附錄II并生效的鯨鯊、姥鯊、噬人鯊一樣,按照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與其相關的一切捕撈加工利用行為均需依法辦理許可證,各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規進行執法;在進口、出口、再出口以及海上引進以上物種及制品時,須申辦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通關手續。為切實做好上述物種履約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協調配合,切實落實監管職責。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要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鯊魚及蝠鲼,特別是列入附錄Ⅱ的鯊魚和蝠鲼物種漁獲情況,依法為捕撈、收購、加工、經營利用企業辦理經營利用特許證件。瀕管辦各辦事處要主動與轄區海關進行對接,結合轄區進出口貿易特點,認真落實列入附錄II鯊魚及蝠鲼物種的各項履約規定,協助漁業、海警、海關等部門加強培訓,聯絡專家開展物種鑒定工作,同時積極與轄區內漁業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做好履約銜接工作。
二、加強政策信息宣傳,切實提高履約意識。由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和國家瀕管辦牽頭,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和瀕管辦各辦事處配合,充分利用網絡媒體、培訓會議、海報手冊等宣傳方式,做好CITES公約規定和我國履約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要讓鯊魚主捕區域的漁業主管部門、執法單位、捕撈企業及漁民、相關鯊魚制品加工企業了解CITES管制物種變化情況以及進出口管理政策調整要求,初步掌握附錄Ⅱ所列鯊魚和蝠鲼的辨識手段,依法開展相關進出口經營活動,鼓勵產業各環節對附錄II鯊魚物種和非瀕危鯊魚產品分開管理。
三、加強信息采集,切實增強履約能力。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科研單位的合作,調查了解我國沿海常見鯊魚和蝠鲼的生物學信息、種群結構和繁育棲息地情況;并對近海和遠洋漁業捕撈、丟棄附錄Ⅱ所列鯊魚和蝠鲼數據進行統計和評估,為科學決策提供有效數據支撐。有關行業組織要加強對鯊魚和蝠鲼的加工利用、市場流通和貿易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工作,對市場上仍在流通的附錄Ⅱ鯊魚物種產品提出有效的管理建議,明確今后鯊魚、蝠鲼行業自律的管理思路,協助主管部門做好履約管理工作。
四、加強行業現狀把握,逐步做好履約工作。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應要求國內鯊魚和蝠鲼的捕撈、加工、經營利用和出口單位在9月14日前上報現有涉及附錄II八種鯊魚和蝠鲼物種產品的庫存量,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有資質的單位)核實,并在10月15日前報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備案,同時抄送瀕管辦。對于其中涉及新列入附錄II的五種鯊魚和蝠鲼及其制品,可在限定期限內(自2014年9月14日起,冷凍肉、骨、皮等產品為兩年,魚翅等干制品為三年)按“公約前所獲”產品依法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實施出口和再出口。對于2014年9月14日后所獲的附錄Ⅱ鯊魚和蝠鲼及其產品,與其相關的一切捕撈、加工、經營利用、進出口和海上引進行為均需依法辦理特許證件以及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各相關單位在鯊魚和蝠鲼履約工作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與有關主管部門聯系。
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外交部條法司,海關總署監管司、緝私局,國家海警局,國家工商總局市場司,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國家瀕科委,各有關省市水產品行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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