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遼沈晚報、聊沈客戶端首席記者經淼報道 水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得出售。養魚者“用藥記錄”需保存銷售后的2年以上。
從食品安全角度,遼寧省人大昨日審議的《遼寧省漁業條例(草案)》中擬規定,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記錄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情況,并向采購方提供記錄信息,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銷售后的兩年。同時要求,養魚者不得使用國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漁藥、飼料等,保證水產品在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如果養殖方未如實記錄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情況,處1000元到2000元罰款。
從保護水產資源角度,條例草案提出,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禁止使用網目尺寸小于規定標準的網具。如以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在內陸水域捕撈的,最高處1萬元罰款;在海洋捕撈的,處最高5萬元罰款。
如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處最高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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