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水產門戶網收到網友爆料,山東日照的一位養殖戶又因為泄洪問題遭受損失,而事隔廣西百色水庫因泄洪事件導致漁民損失5000萬的慘案,才過去僅僅一周時間。每一年,中國這片神奇的土地上總有一些悲劇發生,搞養殖的人都知道“養殖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然而,一些看似“天災”事件的背后往往隱藏著“人禍” ,而“人禍”最是讓人感到心灰意冷的。他們不愿意看到非要沒了幾條人命才看到政府有所作為,他們更希望看到一個強大國家在背后,為他們的養殖業保駕護航。
在每一次災難的背后,總不乏一些溫情的東西存在,在此也呼吁廣大網友關注、轉發此事,您的一次轉發關注,都有可能讓此類事件往好的方向發展,最微不足道的,也能給予受災人的心靈些許安慰。
一封來自山東養殖戶的控訴信
我叫胡兆琛,是山東省日照市莒縣桑園鎮柏莊村養魚專業戶。我在這里承包水庫養魚十幾年了。水庫面積設計100畝,實際水面60多畝,為灌溉用水庫。2011年,放養魚苗4.7萬尾,養殖品種包括花白鰱、草魚、鯉魚、鯽魚。計劃2015年封凍前捕3斤以上成品魚,預計產魚14.1萬斤以上,按目前5.5元/斤估算,總產值約70萬元。
為了防跑魚,我在水庫內設置大口徑防跑魚網具一道,另外,在泄洪道處設置防跑魚網具一道,共計兩道防跑魚網具(見圖一)。十幾年來,既沒有影響泄洪,也沒有跑魚。
2015年8月7日早上4點至7點,雨較大,水從泄洪區溢出。9點左右,因雨早停了,洪水不是很大,防洪指揮部只是將泄洪區處防跑魚網具撕開2米大小的口子泄洪(見圖二)。下午4點左右,水庫水位下降,但是因擔心上游小塘壩潰壩,防洪指揮部將我的兩道防跑魚網具全部拆除,致使大量的魚群順流而下。我要求在水庫內給攔上攔魚網具未果,跑魚時間持續一天一夜。
9月20日,我找專業捕魚隊捕魚,僅出魚1萬多斤,可見損失慘重,估計損失約50萬元。
洪水過后,關于損失問題,我咨詢國家信訪局,答復讓我通過水利部門提出申請,于是我咨詢縣防洪辦,答復讓我通過村鎮逐級上報。我通過村、社區、鎮政府、鎮水利站,將損失報到縣防洪辦,縣防洪辦最終沒批準損失賠償或補償申請,只是口頭答復“水庫內設置攔魚網具是違法的”。要求出示書面的違法認定書,一直沒有答復(見下文:給縣長信箱發的信)。后我經市防洪辦協調也未果,要求出具書面所謂的“水庫內設置攔魚網具是違法的認定書”。這就導致我兩邊不到岸,不知如何是好。
我養魚數十年,一直采用這個辦法防跑魚,從沒有人說水庫內設置攔魚網是違法的。在拆除網具前也沒有事先通知我,讓我盡快采取措施。現在有了損失,他們說是違法的,但是不給書面的違法認定書。我查找了相關的防洪法,里面并沒有規定不允許水庫內設置攔魚網具。如果我的網具攔的地方不合適,在情況不是很緊急的情況下,是不是應該提前通知我,讓我有所準備,而我已經在這個水庫養魚數十載,從未被告知我的攔網方式有問題。
我認為,為了防洪拆除影響泄洪的設施無可厚非,但是我的水庫內的大口徑攔魚網具并不影響泄洪,拆除該攔魚網具直接導致大量魚群順流而下,擴大了損失。防洪指揮部拆除網具是侵權行為,抗洪救災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是防洪指揮部的職責,但他們沒有保護我的財產,相反擴大了損失,屬于失職。
水庫既然能承包,就能養魚,能養魚,必然要設攔魚網。洪水來臨,水庫內設置攔魚網具防跑魚是違法的,那漁業損失就太慘重。有沒有既能泄洪又能防跑魚的方法?有沒有更好抗洪救災預案,能減少養殖戶的損失?我寫這封信,目的是求助媒體,向全國征求好的方案,造福大眾。
目前,我的漁業損失還要再聯合縣水利局、民政等部門召開協調會,但只是口頭表態,何時給予協調,期待中!
胡兆琛
2015年9月14日
圖一、泄洪攔魚兩不誤圖示
圖二、被劃開的攔魚網
圖三、與村委社區溝通的短信留底證據
圖四、與國家信訪局溝通的證據
附文1:給縣長信箱寫的信,末回復
尊敬的縣領導、莒縣防洪搶險辦公室領導:
您好。
我是一名水庫承包養魚者,也是水庫看護人,我的電話是18690207269。 水庫漁業養殖防跑魚攔網影響泄洪,攔網防跑魚和防洪、泄洪是一對矛盾。洪水到來,往往為了大壩安全撤掉攔網,這樣大量的魚如脫韁的野馬,成群結隊順流而下,給水庫養殖帶來了毀滅性的損失。水庫養殖者因損失往往哭天喊地,甚至有人茶飯不思。事后養殖戶往往上訪求助政府給予補償或救濟,造成官民之間矛盾,這是我們政府領導和防洪搶險指揮官們最不想看到的場景。
一、 請求審核 《不影響泄洪的水庫防跑魚攔網方法》,造福水庫養殖戶
我這里提供一個既能攔網防跑魚,又不影響泄洪的攔網方法,請求水利部門審核。如果可行,希望全市甚至全國推廣,造福水庫養殖戶,最大限度減少他們的損失。
方法很簡單:用較大口徑、大浮子的攔網,拉在離泄洪渠5米以外位置(該數據應當根據水的流速、方向測算確定) ,由于防洪法沒有明文條款規定不允許水庫采取攔網防跑魚,只規定不允許河道攔網。所以,離開泄洪渠,在水庫內設置攔網防跑魚,與防洪法并不抵觸。當然,為了加大泄洪安全系數,攔魚網可以加大離泄洪渠的距離,甚至能攔截水庫的1/2、1/3、1/5……都可以,總之,能攔截多少是多少,能減少多少損失就減少多少損失。 以上建議,請求給予書面答復,如果得到允許水庫內攔網防跑魚的答復,我將依據答復,通過網絡或者媒體,向全國水庫養殖推廣。
二、 請求鄉政府、縣政府賠償或補償因防洪造成的損失
抗洪搶險,人民生命、財產要兼顧。 在抗洪搶險應急救援時,強調重視人民的生命是第一位的,這是對的,無可厚非的。但是忽略了保障人民的財產,甚至在條件允許的情況,漠視對財產的保護,這就是不完美的救援,不合格的指揮。
2015年8月7日,當天天氣預報無雨,莒縣桑園鎮柏莊水庫,由于昨天晚上下雨,水庫水位出現從泄洪渠流淌,中午,水位下降。因不下雨和水位不是很高,防汛人員將兩道攔魚網其中的一道扯開一個小口子后離去。下午3點左右,天氣無雨,防汛人員將兩道攔魚網(包括水庫內,遠離泄洪渠)都撤掉。此時泄洪渠水位約0.4米。魚群大量順流而下。將近天黑,天氣無雨,水位繼續下降,我打電話、發短信請求政府組織人員,在不影響泄洪情況下,協助我在離開泄洪渠的位置將大口徑攔網攔上,減少跑魚損失,未獲得支持。我自己找人想自己攔網,請示政府辦公室人員,答復:不允許攔網,否則依法懲處。
這次的抗洪搶險,我認為就存在漠視財產損失現象,真的就沒有避免跑魚減少損失方案嗎?
我認為有如下方案: 1、由于將近一天沒下雨、天氣預報沒雨,由于水庫面積大,等上游來洪水時再撤掉攔網也來得及,因為撤攔網僅需幾分鐘即可 。
2、政府完全可以組織西樓村村民協助將攔網拉在水庫內不影響泄洪的位置,哪怕攔截一半或者更少的面積,也能最大限度降低跑魚損失。
3、我自己組織人員(甚至群眾看到跑魚自發幫我)拉攔網,政府應當允許,哪怕允許攔截一部分,損失也不會那么大。強硬不讓攔網,充分說明漠視人民財產損失。人民群眾看到跑魚都能自發幫我,政府領導怎能置之不顧?抗洪搶險時,保護人民的財產最大限度不受損失是否也是政府應盡的義務?
我多年養殖,今年剛到上市規格,還沒來得及賣的,共損失約50萬元左右,很是慘痛。如何生活、如何再組織生產? 事后,我咨詢市防洪辦、縣防洪辦,國家信訪局讓我通過基層組織,將損失通過水利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我通過了村委、鄉政府、鄉水利站、報到了縣防洪辦,口頭答復損失不能報批,理由是水庫內任何位置攔網都是違法的。這就讓我想不通了,水庫在不影響泄洪的地方攔網是違法的,那只能眼睜睜的看著魚群順流而下?老百姓養魚容易嗎?
最后,再次請求: 1、縣防洪辦審核我的水庫不影響泄洪的防跑魚攔魚法,并公開審核結果。2、縣政府協調縣防洪辦上報損失,給予損失補償或者賠償。
申請人: 胡兆琛
2015年9月14日
附文二:縣防洪辦違法的政策
申請人:胡兆琛 ,男,漢族,1966年4月2日出生,莒縣桑園鎮柏莊村。系柏莊水庫承包人
被申請人:莒縣水利局,地址:莒縣城內。
法定代表人:徐孝華,職務:局長。
請求事項:
1、 責令被申請人公開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的關于“水庫內設置攔魚網屬于違法”的認定書,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復印件。(包括調查的事實依據和適用的法律第幾條第幾款)
2、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向桑園鎮政府提供的“水庫內設置攔魚網屬于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3、 責令被申請人公開關于因防洪造成《跑魚損失災情向上級提出的報告和建議》。
4、責令被申請人在莒縣論壇公告事實與理由
事實和理由:
2015-08-07日,為了泄洪,防洪指揮部將柏莊水庫防跑魚的攔魚網給撤除,其中撤除水庫內不影響泄洪的合法攔魚網,直接導致了大量魚群順流逃跑。申請人認為撤除水庫內的合法攔魚網屬于侵權行為,要求在不影響泄洪的地方給攔上攔漁網未果。
洪災過后,我根據市防洪辦、國家信訪局、莒縣防洪辦的答復意見,通過村委、管理區、鄉政府、鎮水利站提出了補償、救助申請,申請到縣防洪辦被王子強科長當場否定。王子強否定的理由是“泄洪渠設置攔魚網是違法的,所以不支持賠償”。王子強沒有到現場調查,就歪曲事實堅持將我在水庫內的攔魚網也認定為在泄洪道內,也沒有上會討論,擅自做出的水庫內的攔魚網都是違法的處理決定,而且不出具書面處理,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此后,日照市防洪辦多次協調,王子強態度堅定的認定水庫內設攔漁網是違法的。此后,政府據王子強的所謂的“認定”,做出了不予賠償補償的處理決定。
洪水來臨之際,搶救人民的生命、財產是政府和防洪辦法定職責(防洪法釋義第45條二款) 這里的“人民”顯然包含申請人,申請人是人民中的一員,其生命也是生命,其財產也是財產。
災害過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蓄滯洪區予以扶持;蓄滯洪后,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防洪法第7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掌握本地區的水情、汛情、災情,向上級提出報告和建議”(防洪法釋義第39條第二款)
縣水利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提起申請,請求莒縣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莒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胡兆琛
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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