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順德杏壇百丈大涌附近從事魚塘養殖的廖某遭遇了一回突如其來的損失。在他準備將自己養了1年的數萬公斤生魚裝車售賣時,漲起的涌水讓魚兒紛紛從漁網中逃出生天,據其統計,魚兒幾分鐘就跑了1萬多公斤。
廖某認為,因為河涌水閘管理者未按約定放水,導致河涌漲水放跑魚兒,一怒之下將杏壇鎮政府及水閘管理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這起糾紛于前日在順德區法院開庭審理。
事件:生魚跑路,“十幾人都擋不住”
2015年,廖某養了一塘生魚,今年2月1日準備將魚賣出。廖某和部分村民的魚塘在百丈大涌附近,由于魚塘道路不能進大車,所以在收魚的時候采用的抓魚方法是干塘后用人工抬或三腳車運到百丈大涌,在百丈大涌中扎網將魚放在網中,再上大車。
百丈大涌是有水閘控制的,水閘的開關可以調節河涌水位、水流量。而水閘日常由被告杏壇鎮政府的下屬機構——杏壇鎮國土城建和水利局進行管理。所以廖某每次抓魚都要到水閘處向管理人員申請,請他們在抓魚期間不要放閘,因為放閘會水流大增,沖開漁網而導致魚逃走。
2月1日賣魚當天,廖某早上8時左右跟水閘值班人員洪某聯系,當時洪某即打電話給水利部門,水利部門同意協調,于是廖某和同伴們開始了在河涌中的“池魚”和抓魚。
“還有2萬~2.5萬公斤魚在漁網里,突然發現河涌水位高出1米多”,廖某一方陳述,他們馬上開車上水閘叫水閘管理人員立刻把水閘關閉,“當時十幾個人不顧危險擋漁網,但魚不斷往外跑,可見水流有多急。”
事情發生后,廖某一方馬上報警,警察到現場取證。
原告:說好等自己通知才能開閘
廖某作為原告方稱,當日早上與水閘管理員洪某協調時,洪某隨即打電話給水利部門領導。洪某問需要多長時間,原告回答他約12時多,但洪某未放下電話時,原告跟洪某再次交代,要等魚全部裝上車完畢后,自己會親自過來通知其開閘,其才能開閘。洪某同意后,原告就走了。
后廖某通過運魚的三腳車數量核算,大約損失魚12837公斤,經濟損失123230.40元,再加上魚販空車賠償的5000元運輸車費,共計經濟損失128230.40元。
廖某一方稱,在上魚處與水閘僅相隔僅幾百米,上魚時20多人、幾輛車聲音鼎沸的情況下,在自己的魚沒有全部裝上車時,被告打開水閘導致魚跑路,被告應擔全責。遂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28230元,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水位存安全隱患,按時開閘
前日,被告方杏壇鎮政府的代理人律師出庭應訴。關于2016年2月1日水閘開關時間問題,被告代理人答辯稱,原告與百丈水閘管理人員協商的關閘時間為上午5時至中午12時,《閘站工作日記》上清楚地記錄,“調度用水通知:申請關閘到十二時開閘放出”。實際開閘放水時間為中午13時,可見答辯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充分的注意義務。原告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其要求的時間內完成“池魚”工作,且沒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被告方,因此產生的責任和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答辯人還提到,工作人員是因百丈水閘水位上升到危險水位而開閘放水的。事發時,順德區持續數日出現強降水,2月1日13時水位為1.22米,即開閘時水位已經嚴重超出了正常水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告從未接到或者答應過“等原告親自過來通知開閘才能開閘”的請求。
庭審焦點
焦點一:2800m2魚塘能養3萬公斤魚?
被告認為,原告“池魚”漏魚的損失計算明顯不符合常理。根據《勒流社區百丈股份合作社農業承包合同書》及魚塘投包明細表顯示,原告承包了兩個魚塘,分別為1200平方米、2800平方米,且兩個魚塘分開兩地。通常而言,養魚過程中為保證魚的存活率應充分考慮魚的密度,2800平方米的魚塘養魚量根本達不到原告所主張的3萬多公斤。另外,答辯人工作人員打開水閘時已是13時多,此時原告應已基本“池魚”完畢,原告稱仍有2萬~2.5萬公斤魚在漁網里也明顯與常理不符。
廖某稱,在收魚當天讓魚販叫來運魚三腳車57輛,每車約裝魚500~550公斤,共約3萬公斤,飼料老板提供飼料統計數目為1743包,每包重20公斤,按照當地養生魚習慣,每斤魚食0.57公斤,佐證魚塘儲魚數目為30313公斤左右。相關證人在庭上亦發表證詞認為養生魚密度很高,每666.67平方米一般養魚7500公斤,因此,2800平方米魚塘養3萬公斤魚是合理的。
焦點二:是否開閘放水導致魚兒跑路?
被告方提交的證據——閘站工作日記顯示,當日13時內水位為1.22米,13時10分關閘后內水位為1.12米,水位降低0.1米。其據此認為,原告池魚地點距離水閘約為570米,故水位的輕微下降,不可能對原告的“池魚”行為產生劇烈影響。
但廖某表示,開閘前,“池魚”內涌水位高于外水1米多,水位與漁網持平。開閘后,較高水位的內涌水涌出外水,吸力導致緊繃的漁網被沖破,且水位低于漁網1.5米,使得大量魚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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