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臺山市上川島養殖戶鄭曉華(化名)和他的合伙人陳克滿(化名)、任萬杰(化名)于今年2月份簽訂《養殖場合作協議書》進行合伙養殖生產,協議約定陳克滿、任萬杰提供資金,養殖場所的建設投入和魚苗的選購由鄭曉華負責。由于受到年初的寒潮影響,收購魚苗業務數量大減,為減少場租損失,三方商定養殖場開展養蝦生產,但上半年幾場大暴雨致養殖場遭受更大損失。6月初,三位合伙人決定終止協議,就投資的損失各方爭執不下。近日,三位合伙人到臺山市司法局川島司法所申請調解。
調解現場
“他們當初過來跟我談合作時,我們都約定好了他們出錢,我負責管理。當出現虧損時,他們就拖著不劃錢,現在跟我說終止協議不承擔損失!養殖場蓋的飼料房還欠著洪老板的工程款和五金店的材料款,還有飼料款還未結。要我一個人去承擔,你們說有沒有這個道理!如果他們不算清楚和結清欠款,他們帶過來的那艘漁船我就扣押著。”鄭曉華氣憤地對著上川司法所調解員訴說。
“我們已經投入這么多,他只是負責場地和管理,在此期間資金都是我們兩個出的,現在還要我們結清欠款,還扣著我們的船,這人太強詞奪理了,當初就不應該跟他合作!”陳克滿、任萬杰不滿地對調解員說。
“養殖場地是我負責提供的,甚至還低于市場價折算出租的;養殖飼料錢也是我墊出來的;還有我跟我老婆的工資也應該算清楚;你們派來的人的工資我一分也沒少給。有你們這樣做生意的嗎!”鄭曉華情緒激動地對著陳克滿和任萬杰說。
“賬本是你做的,單據我也看不明白,加上房子蓋下來以后也是你的,船是我們開過來,反正船我們是要開走的。”陳克滿接著說。
“賬簿每一項清清楚楚記著材料多少、工程款多少,已結算和未結算的都列明了,采購魚苗有工人跟著一起去,蓋房子進的材料,船的發動機維修,你們工人都可以證明。只要算清楚損失,并按照協議各自承擔,船你們可以開走。”鄭曉華有理有據地回應。
為避免矛盾進一步升級,川島司法所副所長黃穎昌將陳克滿和任萬杰請到調解室外面,勸導他們說:“你們當初簽訂了合伙協議,養殖生產活動受法律保護,現在養殖生產損失已經明確,鄭曉華沒有違反協議,沒有重大過失,希望大家能接受損失的事實,大家再耗下去,損失會更大。有句老話說得好,‘買賣不成仁義在’,放在你們現在的情況也適用,而且你們還在上川島經營著其它生產,以后遇到商機,還是有機會合作的。”聽調解員勸導后,陳克滿和任萬杰表示也不是不想承擔損失,只是不清楚賬目,加上鄭曉華提出的賠償要求也高,所以之前一直談不下來。
黃穎昌見時機成熟,于是回到調解室,并通知工程施工的洪老板和五金店老板帶上單據過來。調解員將鄭曉華帶來的賬本和欠款單據一項一項向在場的三位合伙人核對,確認無誤后,接著叫工人核對每項開支明細。經過一番核對,將幾項不明確、鄭曉華同意刪減的開支排除之后,陳克滿和任萬杰表示認同計算出來的結果。經過當天下午幾輪商討,結合調解員的建議,三個合伙人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事情得以圓滿解決。
各方訴求
鄭曉華:我們三個合伙人簽訂了協議共同經營養殖場,現在終止協議,養殖場的損失和欠款,應由三個人共同承擔。
陳克滿、任萬杰:鄭曉華賬目不清,管理失當,養殖場的損失和欠款,應由他一個人承擔。
達成協議
1、陳克滿、任萬杰向鄭曉華補償8.5萬元;
2、鄭曉華收回養殖場和結清欠款;
3、鄭曉華把漁船歸還給陳克滿和任萬杰。
調解員提醒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伙人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應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共享收益、共擔風險,重視契約精神,誠信、守法才能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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