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芒市人民法院對芒市公安局國土資源案件偵查中隊偵查終結的彭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案,依法作出判決:三名男子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此案由芒市國土資源局移交,經芒市公安局國土資源案件偵查中隊偵查查明, 彭某某、周某某、何某某三人向芒市芒里村委會黨良村民小組村民共同租用了一塊農用地后,被三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未辦理任何用地手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分別在各自認租的土地上開挖魚塘,進行養魚作業。經德宏州國土資源局認定,彭某某挖塘養魚占用29.34畝基本農田并致使基本農田耕作層被破壞;周某某挖塘養魚占用基本農田27.95畝并致使基本農田耕作層被破壞;何某某挖塘養魚占用基本農田23.34畝并致使基本農田耕作層被破壞。
經芒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彭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結合該案具體案情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挖魚塘,為何就違法了呢?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據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根底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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