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戶養殖的魚大量死亡,經查主因系上游排污所致,而在該河段還有兩家公司也有排污行為。經查,該兩家企業均系達標排放,那么他們要不要承擔責任呢?近日,徐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兩家排污達標企業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擔責兩成,賠償2萬5千元。
案情回放:河流污染養殖戶蒙受損失,兩公司認為排污達標不應擔責
宋某系徐州某養魚合作社社員,長期在房亭河從事網箱養魚。2013年7月,宋某發現其網箱養殖的魚出現了死亡現象,遂向徐州市漁政漁船監督管理站電話舉報。該站經走訪調查核實,出具《市房亭河網箱死魚情況》一份,確認宋某的網箱魚死亡11424公斤。
隨后,徐州市環境監察大隊經調查并取樣檢測后,出具了《關于房亭河網箱養魚死亡的調查報告》,根據該報告載明情況及法院現場調查情況,確認房亭河上游某區排污是導致死魚事件發生的主因,同時在事發上游河段,甲、乙兩公司也存在排污行為。經查,兩公司位于房亭河支流古運河的支流宿古河段,宿古河經由碾莊鎮匯入古運河,古運河在邳州市土山鎮夾河村武河口匯入房亭河。
根據相關部門的調查報告,宋某先后找到兩家公司交涉,但該兩公司均拿出達標排放相關證明材料,認為宋某損失是由事發河段上游排污所致,并非各自公司的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無奈之下,宋某將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達標排放的2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有三個焦點。一是關于侵權行為的認定問題。根據市環境監察大隊出具的《關于房亭河網箱養魚死亡的調查報告》可以確認甲、乙公司確有排污行為。
二是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在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關聯性,可以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報告等。環境侵權作為一種特殊侵權,實行推定因果關系規則,即在環境污染責任中,只要證明污染者已經排放了可能造成財產損害的物質,而當事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即可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有關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由污染者進行舉證,污染者必須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才能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則就應當認定因果關系成立。本案中,依據《市房亭河網箱死魚情況》、《關于房亭河網箱死魚的調查報告》、《工業污染源監測結果表》,并結合“某市水系圖”及當事人陳述等相關證據,可以認定甲乙公司所排污水有可能到達污染事故發生地并可能與污染結果存在一定關聯性,而2公司亦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排污行為與宋勇所養殖魚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應認定其排污行為與宋某所養殖魚死亡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是關于損失賠償承擔的問題。本案中,根據環保部門的調查走訪報告,房亭河上游某區排污等因素才是導致死魚事件發生的主因,甲乙2公司均系達標排放,其排污行為應系導致死魚事件發生的次要原因。
法院綜合考量本案中明顯存在導致魚死亡損害后果的其他原因,且其他原因在案涉因果關系中具有的原因力較大等情形,酌定甲乙2公司就宋某養殖損失的20%即25132.8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釋疑:達標排污不能作為污染者的免責事由
針對此案,主審法官認為,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即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因果關系認定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法官表示,環境侵權往往系生活、生產污染等多方面原因所致。首先,應依據當事人舉證或法院依職權調查情況厘定某一方面污染(如生產污染)原因在全部污染中的原因力比例份額;其次,因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相關證據由各污染者掌握,故應由導致同一污染原因的各主體,分別就其污染行為是否足以造成該方面污染(如生產污染)的全部損害承擔舉證責任;如其舉證不能,則在該比例份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企業排污符合規定的標準即“達標排污”,但造成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達標排污不能作為污染者的免責事由。
發表評論 |
咨詢:0779-2029779
隨時,隨地,伴你身邊!
圖文推薦
最新綜合新聞
今日要聞
熱點推薦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