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對違規養殖過程中使用國家和地方規定禁用的高毒、高殘留藥物呋喃西林的養殖戶薛某處以罰款1萬元。
據悉,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間,薛某在象山港強蛟鎮薛岙外海進行水產養殖過程中使用國家和地方規定禁用的高毒、高殘留藥物呋喃西林,后被寧波市漁業環境與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出其養殖的黃魚含有呋喃西林代謝物。當事人薛某某在養殖中使用國家和地方規定禁用的高毒、高殘留藥物的行為已違反《寧波市象山港海洋環境和漁業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在養殖中使用三唑磷、孔雀石綠、呋喃西林、殺滅菊酯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禁用的高毒、高殘留藥物。
依照《寧波市象山港海洋環境和漁業資源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寧海縣水產養殖地域廣闊,基本是以家庭承包養殖為主,養殖戶分散,且水產養殖品種繁雜、養殖方式多樣。水產養殖用藥作為水產養殖生產中重要的投入品,在使用時既要考慮用藥對象的安全,還要兼顧水環境的安全。養殖戶應該自覺地科學用藥,做好水產養殖用藥記錄,確保嚴格按照無公害水產品生產技術規范要求從事生產,在養殖中禁止使用國家和地方規定禁用的高毒、高殘留藥物,一經發現違法行為,將按照法律規定從嚴處理。
相關法律鏈接:《寧波市象山港海洋環境和漁業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象山港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廢棄的養殖設施和染病、死亡的水生動植物棄置于海域;
(二)將泥漿泵清塘后的污水、泥漿和淤泥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入海;
(三)在養殖中使用三唑磷、孔雀石綠、呋喃西林、殺滅菊酯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禁用的高毒、高殘留藥物。
《寧波市象山港海洋環境和漁業資源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發表評論 |
咨詢:0779-2029779
隨時,隨地,伴你身邊!
圖文推薦
最新綜合新聞
今日要聞
熱點推薦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