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廣州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9-2030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對廣州市各區的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進行具體劃分。其中禁止養殖區約10.54萬公頃,限制養殖區約1.31萬公頃,養殖區約2.38萬公頃。
·禁止養殖區
禁止養殖區約10.54萬公頃,其中海域3.99萬公頃。在禁止養殖區內,嚴禁存在任何水產養殖行為和設施(實施投放飼料、肥料和漁藥等投入品行為和架設網箱、圍欄及筑壩等養殖設施),已有的養殖行為和養殖設施必須予以停止和拆除。搬遷或關停造成養殖生產者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并妥善安置養殖漁民生產生活。
禁止養殖區范圍具體包括:
(1)禁止在30個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5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2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開展水產養殖。
(2)禁止在廣州市境內北江、東江北干流、增江、流溪河、白坭河、珠江廣州河段、市橋水道、沙灣水道等主干道及各大支流、港口、錨地、航道、通航密集區以及相關主管機關公布的航路、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兩岸堤及護堤地)、行洪區(主河槽與兩岸主要堤防之間的洼地,歷史上是洪水走廊,遇較大洪水時,必須按規定的地點和寬度開口門或規定漫堤作為泄洪通道的區域)等公共設施安全區域開展水產養殖。
(3)禁止在由廣州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環境保護部門發布的重點湖泊水庫名冊中的水體及風水塘開展水產養殖。
(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水體開展水產養殖。
(5)禁止在越秀區、天河區、荔灣區、海珠區的池塘水體開展水產養殖(觀賞魚以及漁業科研、試驗的除外)。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從事水產養殖的區域。
(7)各鄉鎮飲用水水源地。
·限制養殖區
限制養殖區約1.31萬公頃,限制養殖區內水產養殖業以保水生態型增殖漁業為主,禁止網箱養殖,允許采用粗放粗養、不投餌等養殖方式,養殖品種以草食性和濾食性魚類為主,禁止養殖投入肥料、飼料和漁藥等行為,禁止可能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破壞的養殖、捕撈作業方式。限制養殖區內的水產養殖,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廣東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等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超標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由當地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
限制養殖區范圍具體包括:
(1)限制在42個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5個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外圍保護地帶、2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實驗區、1個國家級和3個省級風景名勝區、2個國家級和7個省市級森林公園、1個國家級濕地公園、1個省級地質公園等生態功能區開展水產養殖,在以上區域內進行水產養殖的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限制在廣州市境內338座中小型水庫等公共自然水域開展網箱圍欄養殖。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養殖區。
·養殖區
養殖區約2.38萬公頃,是除禁止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外的其他天然或人工開挖的水域,主要包括池塘養殖區和其他養殖區。池塘養殖包括海水、淡水池塘養殖和工廠化設施養殖等,其他養殖包括山塘養殖等。在發展空間和產業結構上,廣州市的養殖水域按其水產養殖功能及其地理分布分成“四大養殖水域區”,包括東部增江河流域養殖區、南部珠江河口養殖區、西部巴江河流域養殖區、北部流溪河流域養殖區。
發表評論 |
咨詢:0779-2029779
隨時,隨地,伴你身邊!
圖文推薦
最新綜合新聞
今日要聞
熱點推薦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