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莆田市仙游縣蓋尾市場監督管理所將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1元的處罰書送達林某經營的海產品店。
去年10月30日,仙游縣市場監管局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執法人員在蓋尾鎮某水產品店現場抽檢林某所售的淡水黃甲魚,發現不合格,當即登記移送。經抽查檢驗,孔雀石綠(孔雀石綠和隱色孔雀石綠殘留量之和,以孔雀石綠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35號》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據介紹,孔雀石綠屬于三苯甲烷類燃料,在水產養殖過程中,它經常被用于防治魚類水霉病、爛鰓病和寄生蟲病等,它具有高毒素、高殘留和致癌、致畸、致突變等副作用,因此,美、英、日等許多國家已列入禁用于水產養殖,我國農業部于2002年列入禁用清單。
據林某供述,該批次被檢驗為不合格的黃甲魚是于2018年10月29日從仙游鯉城街道的一海產批發店購進的。林某僅能提供手工進貨單據照片打印件,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合格證明、進貨查驗記錄等其他證據。
經查,該海產批發店持有營業執照,該供貨商也承認上述被檢驗為不合格的黃甲魚是其供應的。至被查時,林某已售出上述黃甲魚2.1kg,進價28元/kg,售價38元/kg,違法經營食品的貨值79.8元,獲利21元。
執法人員已責令林某改正該違法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對林某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林某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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