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漁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產業,是農業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70年來,我國漁業發展取得了歷史性變革和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國家食物安全、增加農民收入和農村就業、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世界漁業發展貢獻了“中國智慧”“中國方案”和“中國力量”。為回顧70年來我國漁業發展歷程和經驗,展示取得的輝煌成就,近期我們邀請有關領導,圍繞“中國漁業70年”這一主題,談發展歷程,談成就亮點,談經驗啟示,談個人經歷,有關文章將陸續發出。
中國漁業執法70年感想
文/陳毅德
我們是改革開放后參加漁業工作的,親歷了三十多年來漁業持續快速增長的歷史巨變。作為中國漁業法律執行者,我們為祖國漁業70年的發展成就感到自豪。
一、法治建設始終為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與建國初相比,2018年我國水產品總量6458萬噸,增長近71倍;全國漁業總產值2.59萬億元,增長4310多倍。七十年舉世矚目的成就,得益于啟動較早的漁業體制改革、對外開放和國家一系列優惠政策的扶持,得益于市場拉動、資金帶動和科技驅動等多重因素,此外,法治建設也不斷為漁業發展提供法制保障,推動我國漁業走出了一條“依法治漁、依法興漁”之路。
建國初期至上世紀80年代,我國漁業主要以捕撈生產為主導,漁業法律體系建設滯后,國家頒布的行政法規或規章也多以禁漁區、禁漁期和資源繁殖為主要內容。1986年《漁業法》的頒布,是我國漁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不僅奠定了我國漁業法治體系建設的基礎,也助推了我國漁業的持續快速增長。特別是針對長期以來傳統漁業不合理的開發模式導致漁業資源嚴重衰退的局面,將中央確定的“以養為主,養殖、捕撈、加工并重,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促進了漁業產業結構不斷優化,綜合生產能力和競爭力顯著提升。
在我國漁業持續快速發展過程中,一方面隨著國家層面《漁業法實施細則》等5個重要法規和《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40多個部門規章及一系列地方性漁業法規的相繼出臺,逐步形成了以《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為基礎,600多部相關涉漁法律法規為補充,多法源多層次的漁業法律體系,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漁業發展和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另一方面,為貫徹執行好漁業法律和一系列方針政策,漁業執法管理工作日益得到重視。
在中央正確領導、各級漁業主管和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先后組織實施了海洋伏季休漁、長江珠江禁漁、海洋捕撈漁船“雙控”等重大資源養護制度和統一專項行動;開展減船轉產轉業、增殖放流、海洋牧場和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等工作;推動實施養殖水域灘涂確權發證、水產苗種和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遠洋漁業管理等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做好漁業執法管理工作,需要一支強有力的執法隊伍。伴隨著漁業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和管理任務的日益繁重,漁政執法隊伍也日益壯大。上世紀50年代中期,雖然相關省市漁政機構及海區漁業生產聯合指揮部逐步建立,但漁業執法隊伍尚未形成。改革開放之初,全國建立漁政機構130多個,漁政人員2300多人,漁政船艇33艘,其中海洋漁政船27艘。1979年,原國家水產總局發文明確了漁政船的任務、設置、名稱、標志、編號等以及漁政工作人員統一服裝、標志等事宜,標志著漁政隊伍初步建立。1986年頒布的《漁業法》正式確立了全國漁政隊伍法律地位并賦予執法權,一支專業化的漁政隊伍逐漸成長發展。截至2013年底,全國漁政機構近3000個,漁政人員3.6萬人,漁政船艇2400多艘,其中海洋漁政船860多艘,分別是改革開放初期的23倍、16倍、73倍和32倍。
各級漁政隊伍在不斷強化對漁業資源環境保護、漁船漁港監督管理、漁船及船用產品檢驗、漁業生產秩序維護、漁業安全生產監督和海難救助、水產養殖和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維護廣大漁民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還積極順應國際海洋制度變革,代表國家履行我國與周邊國家漁業協定及有關國際漁業條約,開展專屬經濟區、協定水域和公海漁政巡航執法,有效維護了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樹立了負責任漁業大國良好形象。
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出發,中央作出了整合海上執法隊伍的英明決策,將國家海洋局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組建中國海警局。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2018年又將海警隊伍轉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管理。隨著海警隊伍逐步整合到位,海洋漁業執法力量、執法手段、執法能力、執法水平、執法效能也將越來越強、越來越高。
70年的實踐證明,漁業法治建設對推動我國漁業產業結構調整、轉變增長方式,促進可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并為建設現代漁業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現代漁業的高質量發展需要更完善的法治建設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漁業作為現代農業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國家食物安全、增加農漁民收入和農村就業、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國漁業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捕撈能力過剩、自然水域漁業資源衰退、水產養殖環境承載壓力大等深層次問題仍然存在。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明確了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新的目標、任務和舉措,對新時代漁業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實現新時代漁業高質量發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漁業法治建設保駕護航,建議:
一是不斷完善漁業法律法規體系。現行《漁業法》于1986年頒布施行,并于2000年進行了較大修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近年來國家進行的一系列機構改革,現行《漁業法》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待修訂更新,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度也需要作相應調整和完善,以不斷推動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使漁業有機融入鄉村振興戰略和生態文明建設,同時,通過“走出去”戰略,積極參與全球海洋漁業資源開發和公海治理,提升我國參與國際事務的話語權,提升我國形象。
二是通過加強執法協作形成更強的海上執法合力。十八大以來,海上漁業執法體制進行了調整改革,各地漁業執法體制也不同程度地發生了一些變化。面對體制的變化,海上漁業執法工作除各相關執法隊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外,應積極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在執法機構間建立新的合作機制,加強協作、形成合力,有效打擊非法捕撈行為,維護正常海上作業秩序,切實保護漁業資源和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為現代漁業高質量發展持續提供有力保障。
(出處: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作者:陳毅德 原農業部中國漁政指揮中心主任、漁業局副局長 轉自:海洋與漁業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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