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和《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2020年度錢塘江流域禁漁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錢塘江支流分水江將實施禁漁期制度,涉及臨安區范圍的禁漁事項如下:
一、禁漁區域
錢塘江重要支流分水江(臨安區域范圍為天目溪和昌化溪交界處至西樂電站老堰上游400米,共計3.5公里)。
二、禁漁時間
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三、禁止類型
除娛樂性游釣和休閑漁業以外的所有作業方式。
四、違反禁漁期管理規定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之規定,違反關于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將受到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最高可處五萬元罰款、吊銷漁業捕撈許可證、沒收涉漁船只等處罰。
如有下列情節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禁漁期內使用電、毒、炸等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2、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
3、非法捕撈鰻鱺、河蟹等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的;
4、在一年內因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實施上述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的;
5、在禁漁區捕撈水產品三次以上,或者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三次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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