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休閑漁船管理,保障休閑漁船運營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組織起草了《休閑漁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發函征求各單位意見。
如有修改意見,請于7月17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饋至漁業漁政管理局漁船漁港處。相關附件可在農業農村部網站下載(網址:www.yyj.moa.gov.cn),也可點擊本文末“閱讀原文”瀏覽。
休閑漁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休閑漁船管理,保障休閑漁船運營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制造、購置、更新改造、進口休閑漁船和使用休閑漁船從事漁業相關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休閑漁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閑漁業活動的漁業船舶。
第四條(管理體制)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休閑漁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休閑漁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游、體育、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休閑漁船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基本制度)國家對休閑漁船實行船網工具指標管理,實施企業化經營和定點漁港管理。
使用休閑漁船開展經營的,應以休閑漁船經營企業為經營主體,并在固定的定點漁港經營。
休閑漁船定點漁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其中,海洋休閑漁船定點漁港應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海洋漁船漁獲物定點上岸漁港中選擇并公布。
休閑漁船從事水上垂釣、體驗式網具捕撈等休閑捕撈活動應辦理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并實施捕撈限額管理。
第六條(標準船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農業農村部發布的休閑漁船船型參數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休閑漁船標準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閑漁船船長應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辦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請制造、更新改造和進口休閑漁船的,應符合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組織登記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化船型要求。
第七條(乘員人數)休閑漁船船員和乘客總數不得超過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最高乘員人數,船員總數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第二章 船網工具指標
第八條(總量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其休閑漁業發展規劃和定點漁港可容納休閑漁船數量等情況,確定和調整休閑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休閑漁船船網工具指標不計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第九條(指標來源)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海洋休閑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應通過淘汰舊海洋捕撈漁船、海洋休閑漁船解決,船數、功率數應分別不超過被淘汰漁船的船數、功率數。被淘汰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應予收回。
內陸休閑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審批權限)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休閑漁船及因繼承、贈與、法院判決、司法拍賣等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休閑漁船,
其船網工具指標應經有審批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休閑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批準,并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第十一條(指標申請)因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休閑漁船申請休閑漁船船網工具指標,
由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關于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規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進口休閑漁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漁船建造設計圖紙應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公布的休閑漁船標準化船型要求。
因繼承、贈與、司法拍賣、法院判決等申請休閑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應提供公證書、贈與合同、拍賣證明文件、判決書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請重新辦理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二條(指標轉換)休閑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不得轉換為捕撈漁船及捕撈輔助漁船船網工具指標。
海洋休閑漁船和內陸休閑漁船船網工具指標不得互相轉換。
第三章 登記和捕撈許可
第十三條(登記依據)休閑漁船按照《漁業船舶登記辦法》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船名號)休閑漁船船名號編制、標寫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漁業船舶船名規定》執行,船舶種類代稱為“漁休”。
休閑漁船應固定懸掛休閑漁船標志。標志的樣式及懸掛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捕撈許可證申請)申請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休閑漁船所有人和休閑漁船經營企業共同向休閑漁船定點經營漁港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有關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規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閑漁船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其登記地應與擬開展經營的定點漁港所在地一致;
(二)擬開展經營的定點漁港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
(三)休閑漁船所有人和休閑漁船經營企業非同一主體的,還需提供雙方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合同內容應載明合作期限、風險承擔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休閑漁船經營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其申請不予批準。
第十六條(核定場所)海洋休閑漁船的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作業場所應核定在海洋A類、C類漁區或B類漁區中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確需核定在其它場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以專項形式報請農業農村部批準。
內陸休閑漁船的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作業場所應核定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準發放。
第十七條(作業類型)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不得超過2種,并應符合休閑漁船漁具準用目錄和技術標準(附件),明確每種作業類型中的具體作業方式。
第十八條(捕撈限制)休閑漁船捕撈漁獲物應符合農業農村部和休閑漁船定點漁港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關于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閑漁船應實施捕撈限額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九條(捕撈許可證)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應記載休閑漁船經營企業、休閑漁船、定點漁港、核定場所、作業類型、捕撈限額等相關信息,具體樣式由農業農村部統一制定。
除了《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列明的應重新申請捕撈許可證的情形以外,漁船經營企業、定點漁港、捕撈限額發生變更的,也應重新申請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屬于委托經營的,休閑漁船捕撈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合同期限。
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電子證照)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紙質證照與電子證照并行制度,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產
第二十一條(主體責任)休閑漁船經營企業承擔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其所經營管理的休閑漁船生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安全制度)休閑漁船經營企業應建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配合相關管理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休閑漁船經營企業應對其經營管理的休閑漁船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休閑漁船在營運期間始終處于安全適航狀態,并定期接受船舶檢驗。
第二十三條(保險)休閑漁船經營企業應為其所經營管理的每艘休閑漁船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定點經營)休閑漁船應在其定點漁港的休閑漁船專用碼頭、浮動設施停泊、進出、上下客及卸載漁獲物,并接受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檢查。
休閑漁船不得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地點停靠、上下客及卸載漁獲物,船舶遇險或有其他緊急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碼頭安全)休閑漁船專用碼頭、浮動設施應滿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條件,配備救生和消防設施,在顯著位置張貼乘客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安全裝備)休閑漁船應配備自動識別系統(AIS)船載設備、漁業船舶船載北斗終端、漁業船用調頻無線電話機及其他按規定應配備的通訊導航設備,在航行期間全程開啟上述設施設備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休閑漁船應配備保障核定人數使用的救生和報警設備,并確保其正常使用和運行。
第二十七條(配員要求)休閑漁船的最低配員標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的規定。
休閑漁業船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取得船員證書,并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水上消防、救生等專門培訓。
每艘休閑漁船應配備至少一名經專業水上救生訓練部門訓練合格的救生員,救生員可由船員兼任。
第二十八條(進出港報告)休閑漁船應嚴格遵守進出港報告制度。
出港報告內容還應包括航行計劃、目的水域及載員名單,進港報告內容還應包括載員名單。
前款所稱載員名單包括所有船員、乘客名單及乘客身份證、護照或其它可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信息。
休閑漁船船員姓名、身份證號碼、船員適任證書、救生資格等信息應提前在定點漁港駐港監督管理機構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出港檢查)休閑漁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長應對漁船安全狀況和適航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閑漁船不得出港;已經出港的,應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導設備配備不足或損壞的;
(二)船員或救生員配備不齊的;
(三)水上風力超過船舶抗風等級的;
(四)水上能見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狀況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員出現身體不適的;
(六)出現其他影響船舶和人員安全的情況。
第三十條(作業時間和水域)休閑漁船單航次作業時間及航行作業水域等安全作業相關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安全警示)休閑漁船應在船上明顯位置張貼乘客安全注意事項,并在駕駛座上方及漁船兩側明顯位置標明乘客定員及船員人數。
第三十二條(乘客安全)休閑漁船出港前,船長或救生員應對乘客進行安全教育,并指導幫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條(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應如實向休閑漁船船長或船員提供其身份、聯系方式和緊急聯系人等信息。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伴照顧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間應服從船長和船員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實施可能影響船舶安全或者破壞漁業資源、水域生態環境、傷害瀕危珍稀野生動物等行為。
乘客拒不提供相關信息、不滿足相關登船條件或在船期間不服從船長或船員指引管理的,船長應拒絕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條(污染防控)休閑漁船污染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作業日志)休閑漁船運營期間,應每日向定點漁港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或漁業組織提交電子作業日志。
第三十六條(伏季休漁)伏季休漁期間,休閑漁船單航次單位乘客可攜帶下船漁獲物最高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監督檢查)休閑漁船定點漁港駐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休閑漁船的安全措施和進港休閑漁船漁獲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監控)休閑漁船運營期間應全程開啟船位和視頻監控設備,保持通訊暢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休閑漁船實施視頻和船位監控。
第三十九條(違規責任)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定義如下:
休閑漁業:本辦法所稱休閑漁業,是指漁業船舶搭載乘客在船上開展水上垂釣、體驗式網具捕撈、漁業文化欣賞和其它漁業相關休閑體驗活動。
漁業船舶:本辦法所稱漁業船舶,是指根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由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船舶。
第四十一條(過渡條款)本辦法發布前,已按規定辦理相關證書證件的休閑漁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納入休閑漁船管理,并辦理相關證書。
第四十二條(未盡事宜)有關休閑漁船捕撈許可管理的事項,本辦法未特別規定的,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發表評論 |
咨詢:0779-2029779
隨時,隨地,伴你身邊!
圖文推薦
最新綜合新聞
今日要聞
熱點推薦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