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企業家,向檢察院提交一份撤案申請書,牽扯出一樁陳年舊案……
多年前的一次配合調查留下了涉罪記錄
2021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某公司的總經理李某被推薦為賀州市鐘山縣政協委員。這對李某來說本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在管理好企業的同時,也能發揮自身優勢,更好地服務社會。但讓李某不知所措的是,在政審過程中,按照程序需要公安機關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然而公安機關查詢顯示,李某涉嫌一起投放危險物質罪案件。
檢察官到案發現場查看情況
“收到這個結果的那一刻,我只覺五雷轟頂,怎么也想不明白,我一直遵紀守法,并未做過任何違法事情,怎么會涉嫌犯罪?”許久,李某回想起自己曾在多年前配合過公安機關調查,但當時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未受到過其他處罰。憑借模糊的印象,他依稀記得公安機關曾給他做過一份筆錄。這么多年過去,他對此也沒當回事,生活、工作還是照常。但因此事不僅無法當選政協委員,多年積累的聲譽也受到影響,更可能因此錯過許多生意機會。為弄清楚事情真相,2021年12月13日,李某來到賀州市平桂區檢察院,向檢察官反映了他的情況,并提交了撤銷案件申請書。
接案后,承辦檢察官調取卷宗材料,并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李某的違法犯罪記錄。經查,李某確實存在一條“2015年,某村魚塘被投放危險物質案”的犯罪前科記錄。但查閱卷宗后發現,該案的嫌疑人另有其人,是時任李某公司的門衛侯某,而整個卷宗未將李某列為嫌疑人,李某僅作為證人出現。為什么公安機關還要將他列為嫌疑人?
兩個農藥瓶讓他們成為嫌疑人
為弄清案情真相,承辦檢察官帶著疑惑,到該村尋訪當年的當事人。
經調查,2015年4月,平桂區望高鎮某村村民賴某等人發現,他們所承包的魚塘出現大量魚苗死亡現象,懷疑是距魚塘三四公里外的李某公司排污或者其他行為所致,賴某等人多次到李某公司討要說法。4月30日晚,李某公司門衛侯某受李某指示,到該魚塘查看情況,其間被賴某等10余名村民發現并圍住,恰好此時侯某手中持有兩個除草劑瓶子,賴某等人便懷疑侯某是投毒的嫌疑人,遂報警,侯某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案證據證實,立案告知、傳喚、強制措施等均指向侯某,公安機關并未向李某制發立案決定告知書,也從未對他采取強制措施。那么,為何會有李某的犯罪記錄?
承辦檢察官在侯某的供述里發現了線索,侯某被抓獲后曾供述其系受李某指示使用被扣查的瓶子到魚塘投毒。
公安機關是否因此將李某列為嫌疑人?承辦檢察官向公安機關制發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公安機關的答復肯定了檢察官的猜測。
但事情并沒有那么簡單,因為侯某作出該供述后,從第二份筆錄開始便否認了該說法,隨后多份筆錄均保持了一致的供述:因為魚塘已經出現死魚,李某指示他到魚塘查看情況,所查獲的兩個瓶子是他剛從地上撿起來的空瓶子,并未向魚塘投放任何物質,魚塘的魚死亡與他沒有關系。
正是侯某前后不一致的指認,讓公安機關陷入了兩難,已經將李某列入了嫌疑人名單,但因為證據不足無法繼續偵查。這也正是公安機關認為李某涉嫌犯罪但卻未被立案的原因。
魚苗死亡原因改變了“投毒案”走向
承辦檢察官又走訪了原立案偵查的派出所、訊問了侯某、詢問了李某,結合走訪魚塘周邊村民掌握的情況,梳理出該案關鍵點:一是侯某是否存在向魚塘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二是李某公司排污是否導致魚塘死魚,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作為總經理的李某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
真相需要證據來支持,此案中所有關鍵點都指向檢驗報告。公安機關偵查的過程中已經對侯某手中的兩個瓶子、魚塘水分進行了取樣送檢,并已形成檢驗報告。報告表明,從侯某處扣押的兩個瓶子其中一個并不存在任何危險物質,另一個瓶子檢測出乙草胺成分(除草劑),但魚塘水樣均未檢測出任何危險物質。這表明,侯某當時不存在使用瓶子向魚塘投毒的行為。
那么,魚塘大量魚苗死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通過對在案證據的梳理,檢察官發現,有充分的證據證實,在魚塘死魚現象發生前,突如其來的暴雨導致李某公司廢水沉淀循環池中的廢水外溢,流向魚塘導致魚塘出現死魚。但這一過程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呢?檢察人員認為,魚塘死魚是因為突下暴雨這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而非人為因素導致,這屬于雙方之間的民事侵權糾紛,不構成犯罪,作為公司總經理的李某對此亦無需負刑事責任。而且事發后,在當地政府的協調下,李某公司向魚塘承包人支付了21萬余元的賠償款,雙方之間的民事糾紛已了結。
鑒于上述查明的事實,2021年12月30日,承辦檢察官向公安機關制發通知撤銷案件書,要求公安機關撤銷本案。次日,公安機關根據撤案通知書對全案進行了撤案,并消除了李某、侯某的涉案記錄。
(梁軍 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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