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近日,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據悉,《標準》為廣東省地方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珠江水產研究所共同起草,將于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標準》規定了水產養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根據受納水體環境功能,將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分為一級和二級。

《標準》適用于水產養殖單位的養殖水面30畝及以上的池塘養殖,以及工廠化養殖等封閉式水產養殖的尾水排放管理。水產養殖單位的養殖水面小于30畝的池塘養殖,尾水排放管理參照《標準》執行。此外,《標準》提出四點要求,一是水產養殖單位應遵從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的路徑,推進水產養殖尾水和底泥的資源化利用,促進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二是水產養殖單位在養殖過程中應科學投放餌料、藥物和微生物制劑,使用餌料、藥物和微生物制劑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三是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應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和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水產養殖池塘宜連片治理,養殖尾水宜集中處理。采用集中處理方式的應明確責任主體,間接排放控制要求可由水產養殖單位與尾水集中處理設施單位根據尾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四是水產養殖單位應加強養殖尾水和底泥的綜合利用或處理,水產養殖尾水用于農田灌溉時,應符合GB 5084的要求;水產養殖過程產生的底泥,應合理處置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底泥農用時應符合NY/T 525、NY/T 3442和GB 1561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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