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蝦、蟹等水產品的質量優劣直接關系到百姓的消費安全,今日,省政府出臺《山西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水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是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今后,消費者購買的水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可直接向水產品銷售者或批發市場索賠。
水產品生產者要建立生產、用藥和銷售記錄,如實記錄使用漁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水產品病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生產、經營、使用的水產苗種的來源及是否經過檢疫、檢測;捕撈的日期;水產品的銷售日期、渠道和流向;按規定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水產品生產、用藥和銷售記錄應當保存兩年。
銷售的水產品如出現以下情形不得銷售,分別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漁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漁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超標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等。
水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農貿市場應當建立水產品進銷貨臺賬,向供貨方索取有資質的水產品檢測機構出具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檢疫合格證、產地證明等憑證。
水產品生產者應合理使用漁藥、飼料等漁業投入品,防止對水產品產地造成污染。要依法建立健全漁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制度。鼓勵養殖單位使用膨化浮性飼料、中草藥和微生態制劑。
南方漁網編輯:柳凡
發表評論 |
咨詢:0779-2029779
隨時,隨地,伴你身邊!
圖文推薦
最新綜合新聞
今日要聞
熱點推薦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