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農村報訊: 貴報6月7日“讀者之聲”版在回答惠州林小姐關于“基本農田能否挖塘養魚”的問題時,提到《土地管理法》第36條第3款規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其實目前農村的狀況是,挖塘養魚的現象非常嚴重。
筆者近日到本鎮的三口塘村去看望表兄,走到三口塘村委門口時,看到該村委門口的一大片(面積有近10畝)良田目前已變成了魚塘,到表兄家吃了飯談起此事時,他卻大吐苦水。他在該片地段也有8分田,由于前后左右的水田戶主都相繼將責任田按200元/年·畝租給養魚戶挖塘,所以我表兄也萬般無奈地將田出租了出去。現在,該片地段全部挖成一兩米深的魚塘,養魚戶將挖出的烏泥賣給了紅磚廠,以后要想復耕已根本沒有可能。
我問表兄,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水田是禁止挖塘養魚的。該片水田就在村委門口,難道村干部沒有制止?表兄說:現在的村干部是領工資的人多,做事的人少,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凡事都是睜只眼,閉只眼,現在他們村有好些人都將自己的責任田挖成魚塘,村干部根本不過問。
希望貴報能多派些記者下鄉調查,并將目前良田逐年減少的狀況反映給上級有關領導,以便制訂出相關的政策和措施剎住這一歪風。
南方漁網編輯:吳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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