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報訊:蝦池所屬的土地已被一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合法征用并賠償,可萬寧市禮紀鎮蓮花村委會還是于2006年8月將位于該村委會海田村的兩口蝦池公開發包給村民王某,使王某受到經濟損失,王某一紙訴狀將蓮花村委會和開發商告上法庭。法院經審判后,判處蓮花村委會負80%的責任。
1999年11月,海南華潤石梅灣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公司)。取得了石梅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006年,石梅灣旅游度假區開始大規模開發,華潤公司發現許多土地被人挖池養蝦,于是,萬寧市政府和華潤公司聯合對旅游區內的蝦池進行了登記,并于2006年8月對全部蝦池進行了補償。同月,萬寧市禮紀鎮蓮花村委會卻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將位于海田村的第3、4號兩口蝦池發包給村民王某,2006年9月初,王某和蓮花村委會簽訂《蝦池承包合同書》并一次性繳交承包金25500元。之后,王某購買回養蝦的電動機、抽水泵等生產設備進行養殖。2007年1月,王某又在蝦池中投放蝦苗進行養殖。2007年4月19日,蓮花村委會發通知要求王某搬走設備、停止養蝦,致使王某受到經濟損失。
2007年5月29日,王某一紙訴狀將蓮花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8萬元。
萬寧市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該案中蝦池所屬的土地,海南華潤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蓮花村委會明知3、4號蝦池的土地在華潤公司的用地范圍內,且華潤公司即將對該塊土地進行開發,仍然公開向村民發包并與王某簽訂《蝦池承包合同書》,屬明知故犯,因此,蓮花村委和王某所簽的《承包蝦池合同書》無效。因此使王某遭受經濟損失,蓮花村委會應承擔80%的責任,王某在與蓮花村委會簽訂承包蝦池合同書時沒弄清情況下,盲目簽訂合同,應負20%的責任。海南華潤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故法院依法判決:萬寧市禮紀鎮蓮花村委會賠償王某兩口蝦池的損失和相關配套設施合計人民幣134720元;蓮花村委會返還王某租金人民幣10500元。
萬寧市人民法院判決后,萬寧市禮紀鎮蓮花村委會不服該判決,表示將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南方漁網編輯:吳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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