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都市時報:“買藥殺魚蟲,不料與魚混養的螃蟹卻莫名死亡。”昨天(22日)上午11點左右,在云南 昆明嵩明縣楊林鎮三條溝王先生的魚塘邊,隨處可見肚皮朝天已經死亡的小螃蟹。魚塘承包者王先生怎么也想不通,他買藥殺魚蟲,與魚混養的螃蟹卻慘遭厄運。
施藥:10分鐘后螃蟹死亡
“魚塘里養的花白鰱魚不時會死上一兩條,我便帶著魚到縣城專門對水產品檢測的地方進行檢測,結果是魚患了魚蟲病,需施藥治療。”王先生說,他3月19日在嵩明縣玉明路口處的老字號漁業門市部購買了“雙效敵百蟲”,帶回家后在瓶子的說明書上發現“此藥對螃蟹有害”的字樣,便沒有施用。
第二天,王先生又來到藥店,說明情況后,藥店李老板給他調換了“蟲菌雙殺”,查看藥瓶上說明書后并未發現有與螃蟹有關的字樣,但他不放心,兩次詢問藥店李老板是否會對混養的螃蟹造成影響。“對螃蟹沒有影響,可以用!”李老板很肯定地告訴他,并指導如何使用,他便一次買了15瓶“蟲菌雙殺”。
“20日上午12點半,我按照說明書的使用方法向魚塘灑了8瓶藥,10分鐘后便發現魚塘里的螃蟹陸續爬到了岸邊,甚至出現了死亡的情況。”王先生說,他隨后給藥店老板打電話,藥店老板迅速來到魚塘邊查看情況。
王先生稱,魚塘水面面積有20多畝,平均水深約3.5米。去年11月放入3萬只螃蟹進魚塘,現最大的螃蟹有400克左右,且長勢良好。“螃蟹正是生長的好時候,預計今年8月就能上市,且已和商家簽訂了合同,現在突然全部死了,損失將不可估算!”王先生說。
經銷商:“廠家未注明情況”
“我平時賣藥都是看藥品的說明書,若注明禁忌或說明不適宜某類水產的治療,我絕對不會亂賣給客戶。‘蟲菌雙殺’說明書上沒有寫不能對螃蟹使用的內容。”老字號漁業門市部李老板稱,“蟲菌雙殺”是山西爭躍化工藥業有限公司的產品,他是該種藥物的經銷商,經銷該廠家藥品已經六七年了,從來沒有出現過賣出的藥物致使水產品死亡的情況。事發當天接到客戶反映后,他就立即趕到了魚塘查看情況。“確實是用藥后導致螃蟹死亡的。”李老板說,之后他與生產廠家聯系,但沒能得到答復,隨后王先生通過電話向嵩明縣工商部門反映了情況。
廠家:“沒說不能用,但也沒說能用”
王先生仍然保留著已用完的“蟲菌雙殺”的瓶子,從藥瓶貼著的標簽上可以看到,“注意事項”、“不良反應”、“適應癥”等欄并沒有寫有與螃蟹有關的內容。“沒有寫就可用,寫了禁用就不能用!”一旁的李老板補充著他對說明書內容的理解。
昨天中午2點左右,記者通過藥瓶上的電話聯系了生產廠家,一胡姓負責人表示“‘蟲菌雙殺’是魚類專用藥物,不能用于蝦蟹”。而當問及“產品說明書并未詳細注明”的情況時,該負責人則說:“雖然沒說不能用,但也沒說能用。”至于如何處理此事,該負責人表示,將向公司了解相關情況再給予回復,但直到昨天下午6點,也沒有接到相關的回復。
律師:生產廠家和經銷商均有責
云南德和政律師事務所楊名跨律師表示,魚類的藥品屬于廣義的農藥范圍,按照相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和相關的法律規定,藥品生產廠家必須對藥品進行說明,并配備詳細的藥品說明書,寫明“注意事項”和“禁忌”等,標明哪些情況、哪些種類等不能使用。
該事件中,說明書并未寫明相關的禁忌,經銷商便以“無害”對藥品進行出售,應負有一定責任。而生產廠家在說明書中并未寫明不適宜螃蟹使用的情況,是對經銷商銷售商品的一種誤導,生產廠家負有主要責任。
南方漁網編輯:陳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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