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加入WTO后,國際市場對水產養殖業的生產過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國家頒布了新版《飼料衛生標準》(GB13078—2001,屬強制性國家標準),同時農業部也發布了《無公害食品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NY5072—2001)。根據上述兩個標準,養殖者欲生產無公害水產品,必須按要求選購使用飼料。
一、注意飼料原料是否符合要求選購的飼料,加工原料應符合原料標準的規定,如不得使用受潮、發霉、生蟲、腐敗變質及受到石油、農藥、有害金屬污染的原料;皮革粉應經過脫鉻、脫毒處理;大豆原料應經過破壞蛋白酸因子的處理等。
二、飼料是否符合衛生指標漁用飼料中有害物質及微生物的允許量:鉛≤7.5毫克/千克,汞≤0.5毫克/千克,無機砷≤3毫克/千克,鎘(蝦類飼料)≤3毫克/千克、(其他漁用飼料)≤0.5毫克/千克,鉻≤10毫克/千克,氟≤350毫克/千克,喹乙醇不得檢出,游離棉酚(溫水性雜食魚類和蝦類飼料)≤300毫克/千克、(冷水性魚類和海水魚類飼料)≤150毫克/千克,氰化物≤50毫克/千克,多氯聯苯≤..3毫克/千克,異硫氰酸酯≤500毫克/千克,口惡唑烷硫酮≤500毫克/千克,油脂酸(漁用育苗飼料)≤2毫克/克、(漁用養成飼料)≤6毫克/克、(鰻鱺養成飼料)≤3毫克/千克,黃曲霉毒素B1≤0.01毫克/千克,六六六≤0.3毫克/千克,滴滴涕≤0.2毫克/千克,沙門氏菌不得檢出等。
三、飼料使用準則所用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必須來自于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并具有企業、行業的國家標準,產品批準文號。養殖者應優先使用無公害食品生產資料的飼料類產品,至少90%的飼料來源于已認定的無公害食品產品及其副產品。嚴禁使用違禁藥物,不得過量添加微量元素和不按規定使用飼料藥物添加劑。防止飼料在加工、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化學物質對飼料的污染;防止飼料霉變而降低飼料的營養價值和導致霉菌的代謝產物;防止沙門氏菌、大腸桿菌、朊病毒等微生物污染;防止使用營養不均衡、配比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飼料而污染養殖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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