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漁用藥物使用基本原則:
1 漁用藥物的使用應以不危害人類健康和不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為基本原則.
2 水生動植物增養殖過程中對病蟲害的防治,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3 漁藥的使用應嚴格遵循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取得生產許可證、批準文號與沒有生產執行標準的漁藥.
4 積極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長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漁藥,提倡使用水產專用漁藥、生物源漁藥和漁用生物制品.
5 病害發生時應對癥用藥,防止濫用漁藥與盲目增大用藥量或增加用藥次數、延長用藥時間.
6 食用魚上市前,應有相應的休藥期。休藥期的長短,應確保上市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限量符合NY5070要求.
7 水產飼料中藥物的添加應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選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也不得在飼料中長期添加抗菌藥物.
編輯: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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