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魚病防治是漁業生產中的關鍵性環節,它直接關系到漁業養殖效益的高低。在平時的養殖實踐中,許多養殖單位及養魚戶由于不注意魚病防治,隨意亂用藥,給養殖生產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現將一些常見的魚病防治禁忌簡述如下,供參考。
1、忌不注重健康養殖。魚病防治應以預防為主,防重于治。如何預防,關鍵在于平時的健康養殖,這其中包括清塘消毒、科學投餌、合理施肥、調節水質、定期防病、優化環境、強化管理等相關內容,把握這些關鍵內容和技術,完全可以控制或避免魚病的發生和危害。
2、忌不查病因。魚病發生的原因很多,總的來說,有病源、寄主、環境三種主要因素,三個相互作用失去平衡,就會引起魚類發病。要想達到治病的目的,首先應該分析、研究其病因,才能不致貽誤病情,及時診治。
3、忌不對癥下藥。掌握了病因,還需對癥下藥,若是僅靠道聽途說的“偏方”或一般性的經驗之談,或聽取“水貨”魚醫的意見,盲目下藥,勢必于事無補,還造成浪費,甚至會貽誤時機,加重病情。
4、忌用失效藥物。任何藥物均有其保質期,過期魚藥中其有效成分易分解或發生化學反應,其功效會大大降低,甚至會產生有毒物質:所以養殖者切勿因求便宜購買過期藥物,或舍不得丟掉過期藥物而繼續使用,其結果將得不償失。
5、忌病急亂用藥。大部分魚藥都是針對一定的病害而進行治療的,應該區分不同的病因而使用相應的藥物,并非一藥包治百病或一病任何藥物均能奏效,有的魚病是目前不能治愈的,需要靠平時的預防,胡亂用藥于事無補。
6、忌用藥不勻。施用魚藥的方法較多,但要注意藥物施用要普遍,不遺漏,不留死角。如遍灑藥物時,應注意邊角等地區易于錯過,造成無藥區,施藥不全面難于徹底治愈病害;又如內服藥應與飼料充分拌勻后投喂,投喂時保證大部分魚類均能吃到;采用注射法時也應防止有漏“網”之魚。
7、忌不注意用藥的時間和條件。采用全池潑灑藥物,要選擇較好的天氣,一般在晴天于上風處潑灑,時間最好在上午10時或下午5時,潑藥后應觀察2小時以上。另外,氣溫超過38℃時,害蟲停止攝食,此時施藥,藥液易揮發,且達不到防治效果。又如施用漂白粉,因其效應快,應在魚發病高潮將來之前使用,效果最佳。
8、忌不注意藥量。有的養殖者由于對養殖水體體積計算不準確,或者用藥數量上不標準,造成用藥不足或者過量。用藥不足,達不到治療效果,浪費資金;用藥過量,超過魚類耐受程度造成死亡,且浪費投資,還會增強魚類耐藥性,給今后的防治帶來困難。
9、忌不注意用藥溫度。藥物在不同的溫度條件下藥效有較大差異,水溫升高,藥物的毒性增強。同時有少數藥物對溶解水的溫度要求嚴格,如硫酸銅需60℃左右的溫水才能溶化,但溫度過高,硫酸銅就會失效。
10、忌不注意藥物的拮抗性。在藥物使用時應避免因配伍不合理互相發生化學反應,如石灰與敵百蟲混合,會分解產生敵敵畏等劇毒物質。同時,有些魚類對某些魚藥有禁忌,反應敏感,應慎重使用。
11、忌不注意病害的抗藥性。魚類病害對長期使用的藥物易產生抗藥反應,而且隨著多次地反復使用,抗藥性逐漸增強,故在具體的用藥品種上提倡交叉使用。
12、忌單一用藥。有些魚病,病原體往往是寄生蟲和細菌并發,或先感染細菌后被寄生蟲侵襲,也有先被寄生蟲侵襲后感染細菌的,這種情況不可單一用藥,可先用漂白粉潑灑,下次再用硫酸銅或敵百蟲,或者混合潑施,才能既殺滅細菌,又消滅寄生蟲。
13、忌用藥療程不足。藥物必須按要求投喂一個療程或待病害殺滅后,再繼續施藥1—2天,過早停藥,魚體內病害尚未全部殺滅,容易復活,影響治療效果,必須稍加鞏固。
14、忌不講究藥物加工方法。如化學類魚藥的成分單一,所以一般可直接使用于養殖水體,但中草藥類魚藥是由多味藥配合組成,如果直接投入水體或投喂魚類,就可能出現效果不佳甚至無效的情況,故使用前必須采取原藥粉碎或切碎煎熬,或者對鮮藥打漿或榨汁使用。使用干中草藥還要進行泡制,具體方法有開水浸泡和煎煮兩種方法。開水浸泡法是把藥放入開水中,浸泡10--15小時,使其成分充分溶解于水中,用火煮沸后再用溫火煎10--20分鐘,即形成藥液。煎煮法是直接將藥煮開后施用。一般常用浸泡法。
15、忌不注意藥品貯存。藥品在貯存時,大部份應避免光照,勿與金屬品接觸,以防止變質或發生化學反應,影響藥效。
16、忌不講求用藥效益。魚病應以防為主,同時,魚病有時也可一病多治或多種病一種方法即可解決,所以在保證療效的前提下養殖戶尚應考慮藥物的有效量、銷售價格等因素而選擇最適合的藥物,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17、忌用違禁藥物。國家《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NY5071--2002)》規定: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變態)毒性的魚藥。嚴禁使用對水環境有嚴重破壞而又難修復的魚藥,嚴禁直接向養殖水域潑灑抗菌素,嚴禁將新近開發的人用新藥作為魚藥主要或次要成分。禁用魚藥包括以下種類及品種:地蟲硫磷、六六六、林丹、毒殺芬、滴滴涕、甘汞、硝酸亞汞、醋酸汞、呋喃丹、殺蟲脒、雙殺瞇、氟氯氰菊酯、五氯酚鈉、孔雀石綠、錐蟲胂胺、酒石酸銻鉀、磺胺噻唑、磺胺脒、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那斯、氯霉素、紅霉素、桿菌肽鋅、泰樂菌素、環丙沙星、阿伏帕星、喹乙醇、速達肥、乙烯雌酚、甲基睪丸酮。上述這些藥物在無公害水產品生產中絕對禁用。
18、忌不注意藥物殘留。所謂藥物殘留,即在水產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殘留魚藥的原型化合物和其代謝產物,包括與藥物本體有關的雜質。《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魚藥殘留限量(NY5070---2002)》規定水產品中不得檢出氯霉素、呋喃唑酮、己烯雌酚、喹乙醇,金霉素、土霉素、四環素、磺胺類及增效劑(碘胺嘧啶、磺胺中基嘧啶等按總量計)允許存在于水產品表面或內部的最高量/濃度為100微克/千克。同時要重視休藥期,即最后停止給藥日至水產品作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時間。如一些常用藥物的休藥期:漂白粉≥5天;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二氧化氯≥10天;土霉素≥30天(鰻鱺)≥21天(鯰魚);啞喹酸≥25天(鰻鱺)≥21天(鯉魚、香魚)≥16天(其他魚類);磺胺間氧嘧啶≥37天(鰻鱺);氟苯尼考≥7天(鰻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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