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為加強出境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保證出境養殖水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根據《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制定本要求。
一、適用范圍
本要求適用于出境養殖水產品(不包括活的水生動物和鰻魚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二、總體要求
(一)國家對出口養殖水產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制度,對向出境生產企業提供養殖水產品原料的養殖場(以下簡稱養殖場)實施登記備案制度。
(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出境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所轄地區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對加工出境養殖水產品企業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管理辦法》實施衛生注冊管理。
(四)出境養殖水產品的加工原料必須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養殖場,否則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
三、養殖場的備案及監管要求
(一)申請。
1.申請檢驗檢疫備案的養殖場,應當按照《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的檢驗檢疫備案要求》(附件1)建立養殖場水產養殖質量控制體系。
2.養殖場在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養殖水產原料前,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局申請登記備案,填寫并提交《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備案申請書》(一式3份)(附件2)。
3.養殖場在提交《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備案申請書》時,應當提供本養殖場的水產養殖質量控制體系文件、養殖場平面圖及彩色照片(包括養殖場全貌、養殖池、藥房、飼料房等)、藥物及飼料使用清單、養殖水質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
(二)考核發證。
1.材料審核。
檢驗檢疫機構接受養殖場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申請材料的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養殖場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2.抽封樣檢測。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現場養殖水產品抽封樣,并送有資格的檢測實驗室進行氯霉素、硝基呋喃、恩諾沙星等藥殘及重金屬檢測。
3.現場考核。
檢驗檢疫機構收到檢測實驗室的合格檢測報告后,組成2至3名具備資格的評審員參加的考核組,按照《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的檢驗檢疫備案要求》的規定,對申請備案的養殖場進行考核,并填寫《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的備案考核記錄》(附件3)。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不符合項報告和限期改進的意見,養殖場應當在限期內將整改情況報告評審組,由考核組組織驗證。
4.發證。
考核結束后,考核組應當將考核報告及養殖場提交的申請備案材料及時送直屬檢驗檢疫局。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考核組所提交的考核報告及申請備案材料進行審核,視情況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異地考核,符合條件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頒發《水產養殖場檢驗檢疫備案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附件4),備案證書編號見《水產養殖場檢驗檢疫備案證書編號規則》(附件5)。
考核不合格的養殖場,6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檢驗檢疫備案申請。重新提出申請的,在申請前應當認真整改。
備案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三)養殖場提供養殖水產品原料的控制。
備案養殖場每一生產季投苗后需將投苗數量,估算產量書面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養殖場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養殖水產原料必須遵守停藥期規定,如實填寫《出境加工用養殖水產品供貨證明》(以下簡稱供貨證明)(附件6),并持供貨證明和《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日常監管手冊》(以下簡稱監管手冊)(附件7)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審核、簽字并加蓋各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業務印章。
(四)對養殖場監督管理。
1.檢驗檢疫機構對養殖場實施監督管理。
定期監督檢查:檢查的頻率為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面監督檢查,每一養殖周期至少1次,疫病多發季節應適當增加監管頻率。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養殖場是否持續符合規定的備案要求;水質狀況;藥物和飼料使用、記錄情況;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養殖水產品情況等,隨機抽樣檢測有關藥物殘留。定期監督檢查需填寫《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的備案考核記錄》。
換證復查:養殖場在備案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復查申請。受理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第三條(二)的程序重新進行考核發證。
2.出口生產企業對養殖場實施監督管理。
出口生產企業應當與養殖場建立穩定的供需關系,并將配套養殖場備案名單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匯總后報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安全局確認。
出口生產企業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質量監督員,幫助養殖場建立養殖質量控制體系文件,負責對配套養殖場的生產、衛生、用藥、用料進行指導和日常監管,做好相關監控記錄,監控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四、出口生產企業加工養殖水產品的控制
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加工養殖水產品的HACCP計劃,并通過官方驗證,原料收購的藥殘控制應當列入關鍵控制點進行控制。
(一)原料收購過程控制。
1.出口生產企業必須在經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配套養殖場內收購,進行養殖原料收購前,對擬收購備案養殖場用藥、飼料等情況進行審核,并隨機抽取活養殖水產品進行輸入國要求項目檢測,合格后方可收購。派人監督養殖活水產品捕撈、包裝、裝車等過程,防止調包和混裝。
2.每批收購原料必須附有經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確認的《供貨證明》。
(二)加工過程控制。
出口加工企業必須按建立的GMP、HACCP、SSOP體系組織生產,并有效實施,以保證產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三)出口生產企業檢測要求。
1.出口生產企業應按衛生注冊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建立自檢自控并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
2.出口生產企業實驗室樣品必須留樣,留樣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
(四)生產批次管理。
按照《出境水產品追溯計劃要求》執行。
(五)產品追溯和召回。
1.出境生產企業必須建立產品追溯制度,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溯源,查清原因,采取糾正措施。
2.出境生產企業必須建立產品召回制度,按規定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并進行妥善處理。
五、檢驗檢疫管理
(一)現場檢驗檢疫。
各檢驗檢疫機構應加強養殖水產品出口的現場檢驗檢疫工作,重點審核原料是否來自配套養殖場、原料收購記錄、供貨證明、生產加工記錄的真實性,批次管理是否清楚,貨證是否相符。結合現場檢驗進行日常監管。
(二)實驗室檢測。
各檢驗檢疫機構要按照國家和輸入國(地區)有關出境養殖水產品的有關規定和安全衛生要求,加強生產批批批抽樣并進行實驗室檢測,確保出境養殖水產品安全衛生質量。
養殖類水產品檢測項目依據輸入國的要求而定。
(三)殘留監控。
各檢驗檢疫機構應在完成總局下達的殘留監控計劃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出口的實際品種、數量、檢出率情況,制訂適合本地區的殘留監控制計劃,并及時將檢出陽性結果按“國家動物及動物源性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要求處理并上報。
(四)風險預警管理。
凡在出口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中檢出重金屬、藥殘等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根據《進出境食品化妝品風險預警管理規定》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報告。
(五)加強管理及檢驗人員培訓。
各檢驗檢疫機構要組織對養殖技術員、質量監督員的培訓、考核,并頒發相關證書,加強對上述人員的管理。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從事養殖場備案考核人員、檢驗檢疫人員的培訓工作,并頒發相應資格證書。
(六)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加強同養殖場、出口生產企業和當地農業、漁業管理部門的聯系與交流,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基礎上應注意搜集和交流各類進出境檢驗檢疫信息(相關官方網站http://www.mhlw.go.jp、http://www.fda.gov、http://www.inspection.gc.ca、http://www.tbt-sps.gov.cnhttp:www.agri.gov.cn),跟蹤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信息和檢驗檢疫要求,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出口生產企業和養殖場。
(七)每季度初(5日前)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將本轄區內出口養殖水產品加工企業的配套養殖場名單匯總后填寫《出境養殖水產品生產企業配套養殖場清單》(見附件8)報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安全局確認。
六、違規處理
(一)養殖場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備案證書:
1.存放或使用國家、輸入國(地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未標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藥物和藥物添加劑,未按規定在休藥期停藥的。
2.提供虛假供貨證明、轉讓或變相轉讓出口備案號的。
3.發生重大養殖水產品疫病未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的。
4.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和出口生產企業監督管理的。
5.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殖場的備案資格自動失效:
1.養殖場的名稱、法人代表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2.備案的養殖場遷址、養殖規模擴大、使用新藥或新飼料,遷址完畢或者其衛生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復查的。
3.1年內沒有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加工出境水產品的。
4.逾期未申請換證復查的。
(三)出口生產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責令該企業暫停出境報檢,進行整頓。
1.首次因重金屬、藥殘等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遭到輸入國(地區)退貨的。
2.出境檢驗連續抽檢3個報檢批次的產品出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
3.產品原料來源不清,用藥不清,批次管理不清的。
4.日常監督中發現同一不符合項屢次出現,出口生產企業對不符合項沒有進行有效糾正的。
5.質量管理體系沒有有效實施,特別是原料收購管理制度未有效實施的。
6.出口加工企業未建立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或雖已建立但未有效實施的。
(四)出口生產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吊銷其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書:
1.經查實,因收購非備案養殖場原料而遭到輸入國(地區)退貨、預警的。
2.經核實,連續兩次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遭到輸入國(地區)退貨、預警的。
3.收購發病、明知藥殘超標養殖水產品用于加工出境的。
七、本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八、本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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