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山西省水利廳起草編制的《山西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經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網上進行了公示,并以晉政發[2008]20號文印發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該辦法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山西省各有關部門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職能;增強了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對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規范生產、銷售和檢測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促進山西漁業的和諧穩定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今后,山西省內凡生產、經營供食用的魚類、甲殼類(蝦、蟹)、貝類、頭足類、藻類和其他類等初級漁業產品及經過分揀、剝殼、清洗、切割、冷凍、分級、分裝的初級加工漁業產品,均須符合該辦法相關規定。
按照《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山西省內的水產品生產者必須建立生產、用藥和銷售記錄;水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農貿市場建立水產品進銷貨臺賬,向供貨方索取檢疫合格證、產地證明等憑證;水產品批發市場將建立水產品檢驗制度。袋裝水產品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志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志上要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標準等內容;如使用添加劑,也須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同時,《安全管理辦法》還明令禁止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漁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水產品、漁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超標的水產品以及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等。
南方漁網編輯: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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