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日照新聞網資訊:近年來飽受消費安全爭議的水產品生產源頭上如何確保質量?漁業養殖大省山東出臺規定,從即日起所有的漁業養殖單位應對其養殖的水產品建立生產記錄,并應將記錄至少保存2年的時間。
山東。保叭臻_始施行《山東省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掇k法》規定:全省漁業養殖單位應當建立水產品生產記錄,對漁業養殖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發生和防治情況以及收獲、捕撈日期等進行如實記載,水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2年。同時,鼓勵從事漁業養殖的個人建立水產品生產記錄。有關專家認為,此舉將能有效延長這個省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時間范圍,強化對水產品各個生產環節的監督。
《辦法》還對水產品養殖投入品使用進行進一步規定,要求漁業養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藥品、生物制劑、防腐劑、保鮮劑,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執行。禁止使用假、劣漁用獸藥;禁止將原料藥直接用于漁業養殖或者向養殖水域直接潑灑抗生素類藥物;禁止銷售含有違禁藥物或者藥物殘留量超過標準的水產品等。
山東規定,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水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水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有權查封、扣押,可責令生產者或銷售者召回其水產品,并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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