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8月10日至12日,“漁業權與漁業可持續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在上海水產大學隆重召開。此次研討會由上海水產大學主辦,農業部漁業局、東海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支持,清華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等單位協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舒惠國和上海水產大學校長潘迎捷出席會議并作重要講話,農業部漁業局副局長柳正出席會議并作了題為《加強水域、灘涂漁業使用權益法律保護,促進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主題報告,介紹了我國漁業發展取得的輝煌成就、我國漁業權制度歷史沿革和當前漁業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發展要求等。來自挪威、冰島、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多位國際知名漁業權專家學者和來自農業部漁業局、全國各地漁業管理部門及各大高校的領導、學者共八十余位嘉賓參加了研討會。與會者就漁業權制度與中國漁業可持續發展、漁業權制度與漁業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漁業權制度與維護漁民合法權益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
眾所周知,在我國海洋漁業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漁業水域環境污染、漁業資源衰退和工程建設等用海侵害傳統漁民權益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漁業法制建設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漁業發展要求,表現為傳統的漁業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模式強調漁業資源的公共資源屬性,而對其使用權屬界定不清,導致行政管理手段難以對既存的權益進行有效的確認和保護,不能形成長期穩定的使用權,不利于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隨著近年來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速度加快,工程建設、城市開發、灘涂圍墾、海底電纜鋪設占用漁業水域灘涂的現象越來越多,漁民失去生產場所,又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嚴重侵害了漁民的權益,使漁民陷入了“種田無地、養殖無海、轉業無崗、低保無份”的困境,引起了漁民的強烈不滿,各種形式的投訴和上訪現象逐漸增多,已經成為影響漁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因素。先進漁業國家和地區的漁業發展和管理實踐證明,漁業權制度對養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保護漁民權益和促進漁村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改革中國傳統漁業管理方式,明確漁業權的法律地位,建立一個以漁業權法律制度為核心的新型漁業管理制度勢在必行。
在此背景下,此次國際學術研討會以“漁業權與漁業可持續發展”為主題,探討了漁業權的概念、類型與作用,漁業權的法律性質,實施漁業權的條件與途徑,漁民權益保護以及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措施等內容,并結合我國漁業發展情況和管理實踐,吸收挪威、冰島、日本、韓國等發達漁業國及我國臺灣地區成功經驗和做法中的可取之處,為我國建立新型的漁業權制度提出了極具價值的方案。
大會首先聽取了日本東京海洋大學婁小波教授關于“日本漁業權制度的構造與特征” 的報告,婁教授介紹了日本漁業權制度的起源、主旨、前提條件、演變過程等,詳細闡述了日本漁業權的構造和現行運作方式,總結了其相關的法律特征及社會經濟意義,特別強調了日本漁業法既是漁業權制度,又是和漁業協會組織制度相聯合的一種管理制度,這種二者合一的自主管理制度,對保護漁民的根本利益和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挪威特羅姆瑟大學漁業科學學院的Torbjorn Trondsen教授做了關于“個人季節性配額的市場導向管理”的報告。雖然傳統的個人可轉移配額(ITQ)制度在資源租金最大化方面具有正面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許多負面效應,如私有化問題、配額的不公平分配、配額權利的過于集中,以及削弱了漁業資源利用與沿海地區的聯系等。報告者介紹了“通過市場為導向的管理模式(MOM)”向特定漁業組織和地區分配漁業權與配額的做法,并指出這一模式主要是以租賃合同的形式向漁民拍賣個人季節性配額(ISQ),并且主要由資源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和控制。
冰島大學的Thorolfur Matthiasson教授做了“關閉公海:冰島四大漁業的漁業經濟管理發展”的學術報告。報告回顧了冰島漁業權的發展歷程,介紹了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領海范圍的擴張過程后,結合冰島四大漁業(峽灣蝦、鯡魚、毛磷魚和鱈魚)的漁業資源分布狀況和歷年捕撈量變化,闡述了“個人可轉移配額制度(ITQ)”如何在這四個不同漁業中的應用,在各個時期取得的不同效果以及所做的相應調整。最后,對冰島的漁業監管政策做了總結,指出目前采取的漁業權管理制度并非一勞永逸的決策,而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調整和優化,使其適應漁業資源變化的要求。
韓國釜山大學的Seong Kwae Park教授進行了“韓國漁業和制度安排的發展與演變”的主題演講,通過對20世紀80年代起韓國漁業資源的衰退現象和非法捕撈、水域環境惡化等現象的回顧以及韓國漁業運行環境的變化,指出了其漁業政策調整的必要性;隨后,報告通過對韓國三種漁業權(執照漁業、許可漁業和通告漁業)的闡述,介紹了韓國的商業漁業管理政策,包括總許可捕撈量(TAC)制度、漁具限制、網目尺寸限制、禁漁區制度和專屬捕撈區制度以及禁漁期制度,分析了政府對漁民的支持政策,揭示了韓國漁業生產的結構性問題:漁業生產過度投資、資源衰退、漁民家庭收入低下、債務負擔沉重;報告的結尾闡述了韓國漁業采取的可持續發展政策,主要有:漁業結構調整、回購計劃的實施、漁業資源增殖、執行漁村綜合發展計劃、改善水產品流通體系、加強漁業發展研究和促進漁業管理制度的改進等。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崔建遠發表了“海域使用權制度及其反思”的報告,對海域使用權的界定、性質、內容和定位及其與漁業權、礦業權、水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相關物權之間的效力沖突進行了闡述,論證了建立和完善漁業權制度理論和實踐上的可行性,提出了制度設計框架和相關立法建議。
經過深入探討和充分交流,與會的專家、學者就目前我國急需通過民事立法確定漁業權制度以切實保護廣大漁民合法權益達成高度一致的共識。雖然我國已經在《漁業法》里對相關措施做了規定,但目前漁業權的審批和管理基本還是使用行政許可的方式,生產者權益缺乏法律長期、穩定、有效的保護,損害救濟機制不健全。為此,針對我國普遍存在的圈占、拍賣水域灘涂或以其他各種理由違背漁民意愿擅自改變現有漁業水域灘涂使用情況使漁民喪失傳統漁業權,以及非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增加漁民負擔等突出矛盾和問題,結合各國專家對本國漁業權的介紹,與會者提出了解決相關問題的意見和建議。一是明確我國漁業是大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漁民是農民的一部分,要像重視農民“失地”一種重視漁民“失海”問題,保護漁民權益,減輕漁民負擔,參照土地承包經營的做法,使廣大漁民有一個長期而有保障的漁業權。二是盡快完善我國的漁業權制度,特別是要抓住目前全國人大正在制定物權法的契機,在物權法中對漁業權做出規定,明確廣大漁民對其長期勞作、賴以生存的水域灘涂享有優先使用權,以立法的形式增強其權益的權威性、穩定性以及損害救濟的可操作性,改變目前通過行政批準手段進行管理導致的權限模糊、保護不力等缺點。
此次研討會雖然以漁業權和漁業發展問題專家的學術報告為主體,但由于大量長期從事漁業生產和管理實踐的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參與,使研討會同時成為一場漁業管理領域的精英論壇,充分實現了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緊密結合。這次國際學術研討會的召開將對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漁業權制度體系、切實保護廣大漁民合法權益以及實現我國漁業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中國漁業報)
編輯:鄧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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