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中國國家標準咨詢服務網資訊:韓國水產品進口絕大部分已完全自由化,政府管理水產品進口的主要措施為關稅水平(10%-20%)、檢驗檢疫、衛生標準等。主要法律依據有:《水產品質量管理法》、《食品衛生法》、 《對外貿易法》等。
一、 衛生標準
衛生標準涵蓋范圍較廣。韓除對水產品的外觀、規格、新鮮度有明確規定外,對進口水產品激素、藥殘、重金屬、食中毒菌及其他有害物質等的含量標準也均有嚴格的規定。
1、《水產品質量管理法》是韓國政府對水產品質量、安全衛生進行綜合管理的法律。該法律規定,進口移殖用水產品時必須向海洋水產部申請檢驗檢疫;為確保水產品的安全和質量,海水部必須對處于生產階段的水產品及生產水產品的水面、漁場、器材等進行重金屬、貝類毒素、食中毒菌、抗生素殘留及海水部制定的有害物質含量進行檢查;對包裝階段水產品、出庫后流通前水產品根據《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進行殘留基準檢查,以上簡稱之為“安全性檢查”;海水部可根據申請者的要求隨時對水產品進行質量、規格、成份、殘留物等的檢定;此外,該法還要求根據《對外貿易法》規定對水產品進行原產地標識(進口活魚除外),對轉基因水產品也要特別標注。
2、目前中、韓檢疫部門已簽署《中韓水產品進出口衛生管理協定》,對我輸韓水產品衛生標準作了詳細規定(詳細內容請參考網上《協定》內容)。
3、該協定中未列出、根據韓國法律又必須執行的標準還有,海水部制定的《水產品檢定項目》和《食品公典》規定的重金屬、激素、藥殘、有害物質殘留允許基準等!妒称饭洹返囊幎ㄈ缦拢
1)、重金屬殘留基準(《食品公典》P46)
——海產魚、貝類(包括軟體類)、淡水魚類:
水銀:0.5mg/kg以下(深海魚類及金槍魚除外)
鉛:2.0mg/kg以下
——貝類:鎘:2.0mg/kg以下
2)異物:食品中要求不能檢出異物。(《食品公典》P47)
3)農藥殘留、抗生素殘留基準(《食品公典》P53)
——魚類及龍蝦
土霉素(oxytetracycli):0.1mg/kg以下
——鰻魚:
惡奎酸 (oxolinic acid) :暫定標準為不許檢出
4)有害物質殘留(《食品公典》P490)
——河豚毒
肉質部分:10MU/g以下
表皮部分:10MU/g 以下
5)此外,《食品公典》規定畜產品中不得檢出氯霉素(Chloramphenicol)。2002年7月對進口蝦等部分人工養殖的甲殼類水產品也實施氯霉素含量檢查,規定為不許檢出。
4、殘留超標時的處理方法有3種,分別為延期出庫、轉為其他用途及廢棄(包括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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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韓國對進口水產品的管理
韓國對水產品的管理措施大都基于衛生標準和檢驗檢疫規定。韓對我部分水產品實行先檢驗后通關、對冷凍水產品進行金屬異物檢測均與衛生標準有關。如,韓自1999年9月開始對我活鰻魚、活石桂魚實行先檢驗后通關,原因前后分別為土霉素、惡奎酸、水銀超標; 韓對我活蛤、血蚶、蝦夷扇貝等貝類產品重金屬含量實行嚴格檢查,以確認鎘含量是否超標;韓從7月中旬開始對進口蝦等部分人工養殖的甲殼類水產品實施氯霉素含量檢查(抽查),規定不許檢出;韓對我河豚的抽檢率由2%提高到2.6%,以檢查河豚是否注水,等。
目前與我關系較大的水產品管理措施主要有:
1、調節關稅。韓自1984年正式導入調節關稅制度,水產品是韓國征收調節關稅的主要對象商品。韓附加的調節稅率在30-70%之間。2002年征收調節關稅的23種商品中水產品占12種。其中,我產品在韓進口市場份額超過20%的包括活鰻魚、活鯛魚、活鱸魚、活鳘魚、凍鰩魚、凍蝦、凍魷魚、凍墨魚、蝦醬9種。2003年調節關稅適用商品對象沒有變化,水產品中只對活鯛魚、活鱸魚、冷凍鰩魚、凍蝦、冷凍魷魚5種產品的稅率小幅(1-5%)下調。
2、原產地標識。目前,除活魚外,其他水產品均需實行原產地標識制。2002年7月1日,韓海洋水產部宣布對韓國產活魚實行原產地標識,并稱將于2003年積極推進開始對進口活魚實行原產地標識。
3、先檢驗后通關。韓以衛生標準不符為由對我部分產品實行“先精密檢驗后通關”。截至今年6月份韓一直對我蝦夷扇貝、血蚶、黃鰒、鯛魚、鱖魚、紅鳘魚、魁蛤、泥鰍、牡蠣、紅蛤、鰻魚、蝸螺、海螺、比目魚、以色列鯉魚、鯉魚等18種水產品實行先檢驗后通關。從今年7月1日對象產品減少至5種,分別為泥鰍、鰻魚、蝦夷扇貝、血蚶等。
4、金屬異物檢測。根據“中韓水產品衛生條件”規定,我輸韓冷凍水產品通關時需接受韓方的金屬探測檢查,規定不允許檢出金屬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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