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檢察日報資訊: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書,將沉寂許久的浙江省平湖市“蝌蚪”索賠案再次拎出了水面———五被告公司各賠償平湖師范農場特種養殖場(以下簡稱養殖場)損失9.66萬元及利息。這起標的不到50萬元的環保官司打了十多年,最終以養殖戶的勝訴告終。
養殖場的法定代表人俞明達如今已是一位七旬老人。他說:“我能堅持至今,是因為一路有許多人的支持與幫助,特別是四級檢察機關在15年中對我的不懈支持。”
蝌蚪之死
1984年,俞明達承包了位于平湖鐘埭鎮的平湖師范農場。1988年,了解到養殖美國青蛙收益高后,他從上海引進了20只種蛙。1991年,俞明達注冊了平湖師范農場特種養殖場,開出了1萬平方米的水域,專門養殖美國青蛙。1993年,銷售利潤達到了20多萬元。正當俞明達和養殖戶們熱火朝天地養蛙時,不幸發生了。
1993年冬天,河浜里的水呈現紅色,起初他們并沒在意,以為是偶然現象,后來連續出現,他們覺得情況不妙。1994年春天,蝌蚪出現成片死亡的現象。俞明達打電話向中國特種經濟動植物協會專家咨詢,還專程趕到浙江大學向專家求教。
排除了飼料和消毒處理這兩個因素后,270多萬尾過冬大蝌蚪已全部死亡。第二年春天,春蝌蚪又出現大面積的死亡。心急如焚的俞明達再次向專家求助。“會不會是水質出現了問題?”循著這條線索,他們找到了禍起之源:養殖場的取水口水質受到上游化工企業的嚴重污染。
嘉興市環境監理大隊現場調查發現,受污水域面積153平方公里,監測點在53平方公里范圍內,污染相當厲害。
養殖場和多家養殖戶的蝌蚪基本上全部死亡。養殖場上門向污染企業要求賠償,但協商無果。無奈,1995年12月,養殖場將5家企業推向了被告席,要求賠償損失48.3萬元。
四級檢察院“出手”
一審法庭上,被告認為:鐘埭一帶水網四通八達、企業眾多,污染不一定就是他們5家企業造成的,也就不能說明蝌蚪的死亡與他們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除非原告能從死亡蝌蚪體內檢測出與5家企業排放廢水中相同的化學物質。
1997年7月27日,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出蝌蚪死亡是由于五被告的水污染造成,但未能提供直接有力證據予以證實,故無法確定原告損害事實與被告污染環境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俞明達敗訴。
俞明達不服,向平湖市檢察院申訴。檢察官調查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律問題不當,遂提請嘉興市檢察院抗訴。嘉興市檢察院于1998年6月23日依法提出抗訴。基于與一審法院同樣的理由,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俞明達不服,向嘉興市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官決定再次啟動監督程序,于1999年2月1日提請浙江省檢察院抗訴。浙江省檢察院認為,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但嘉興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仍適用一般舉證責任原則,存在錯誤。該院于2000年3月向該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2001年5月31日,省高院再審認為,因果關系推定原則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世界各國處理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普遍適用的原則,因此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維持原判。
省高院判決后,俞明達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訴。隨后的幾年中,嘉興市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始終與原告保持聯絡,關注案件進展,支持其依法維權。當事人的長期申訴引起了“兩高”的重視。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表示:將一直關注此案的辦理情況。
遲到的正義
檢察機關的監督終于有果———今年4月2日,老俞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應由5家企業承擔。位于上游的5家企業污染了水源,同時段,下游約6公里的養殖場發生了飼養物大批非正常死亡的后果,5家企業又沒有足夠的證據否定其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應當向養殖場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嘉興市檢察院民行處處長楊連明看到這份判決書后,備感欣慰:“最高人民法院終于徹底糾正了此前的錯誤判決,這不僅是俞明達老人一個人的勝利,更是檢法機關關注民生嚴格司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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