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一條價值2萬元的觀賞魚意外死亡,買賣雙方鬧上公堂,誰該為觀賞魚之死擔責?賣家說已交貨,買家稱魚死在賣家手上,雙方各執一詞。市一中院法官經精心審理,根據存有的極少證據,最終認定魚老板并未交付貨物,判令其返還全部貨款,但無需賠付雙倍定金。
40歲出頭的河南人向淵在本市閔行區虹井路上開了一家水族館,提供水族造景、燈光設置等服務,也出售珊瑚、貝類、海洋生物、觀賞魚等。去年12月,59歲的臺灣人邱熊來到水族館,預訂了一條漂亮的黑白魟,總價2萬元。當月30日,邱熊支付5000元定金,向淵出具收款收據,注明觀賞魚名稱、大小。今年1月19日下午,邱熊聽說魚已到貨,便到水族館看貨,看完后非常滿意,次日通過銀行轉賬又支付給向淵1.52萬元。
然而,觀賞魚的突然死亡卻讓這樁生意陡起波折。邱熊說,他在付清全部魚款后,并未將魚取走,“這條魚價格是2萬元,我實際支付了2.02萬元,那200元零頭其實是運費,是請向淵將觀賞魚空運到北京的一位朋友處,不料幾天后向淵打來電話說魚死掉了,無法交貨”。因此,他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向淵返還預付貨款1.52萬元,并雙倍返還定金。
向淵則有另外一種說法:“本來收定金時說好30天交貨的,由于1月24日是春節,邱熊要盡量趕在春節前提貨,需要這條名貴的魚作新年賀禮贈送朋友。這200元是用于從廣州進貨的空運加急費。而在邱熊付款取魚后,我就開具了相關收據,至此買賣交易已完成,這張票據是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的直接憑證。不料幾日后,邱熊打來電話說魚在家中死亡。”
一審法院認定向淵敗訴,判其返還雙倍定金及貨款2.4萬元。向淵不服上訴稱,邱熊付清錢款領取魚的日期為1月20日,離春節僅有3天,而向淵也提前告知他店鋪在1月23日至30日間關門休息,故邱熊稱年前沒有取魚不符合常理和邏輯。
向淵在收款后是否將魚交付給了邱熊?合議庭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舉證。本案中,買主邱熊提供了收款收據和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足以證明他已完成貨款支付義務;而賣家向淵雖單方面主張已將魚交付,但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對方又否認,所以法院對向淵的主張不予采信,雙方買賣合同中貨物滅失的風險應由向淵承擔,故應向邱熊返還貨款和運費。
至于雙方約定的5000元定金,應視為雙方履行買賣合同作擔保。向淵最終未能向邱熊交貨,是因觀賞魚意外死亡所致,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不適用定金罰則,故對原審法院判決予以糾正。綜上,合議庭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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