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20日公布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3月15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電子郵件(sl@chinalaw.gov.cn)方式向國務院法制辦發送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養殖者濫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行為將面臨最高5萬元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未經審定公布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使用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的;
——使用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標簽、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無相應許可證明文件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在飼料、飼料添加劑中添加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的;
——在反芻動物飼料、飼料添加劑中非法添加動物源性成分的。
征求意見稿規定,養殖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上的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過程中不得添加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禁止在反芻動物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中添加動物源性成分;但是,乳和乳制品除外。
據新華社北京2月20日電(記者 陳菲)20日開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禁止境外企業、個人在中國境內直銷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同時規定,養殖者濫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行為將面臨最高5萬元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境外企業、個人在中國銷售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銷售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在中國銷售的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并附具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中文標簽。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實施檢驗檢疫,并對其包裝和中文標簽進行核查。
征求意見稿規定,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出口方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征求意見稿規定,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不得直接添加獸藥和其他禁用藥品。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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