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漁用藥物使用的基本原則、漁用藥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漁藥。
本標準適用于水產增養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過程中的漁藥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NY5070 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
NY5072 無公害食品 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漁用藥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預防、控制和治療水產動植物的病、蟲害,促進養殖品種健康生長,增強機體抗病能力以及改善養殖水體質量的一切物質,簡稱“漁藥”。
3.2 生物源漁藥 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體或生物代謝過程中產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質或從生物體提取的物質作為防治水產動物病害的漁藥。
3.3 漁用生物制品 fishery biopreparate
應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蟲、生物毒素或生物組織及其代謝產物為原材料,采用生物學、分子生物學或生物化學等相關技術制成的、用于預防、診斷和治療水產動物傳染病和其他有關疾病的生物制劑。它的效價或安全性應采用生物學方法檢定并有嚴格的可靠性。
3.4 休藥期 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給藥日至水產品作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時間。
4 漁用藥物使用基本原則
4.1 漁用藥物的使用應以不危害人類健康和不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為基本原則。
4.2 水生動植物增養殖過程中對病蟲害的防治,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4.3 漁藥的使用應嚴格遵循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取得生產許可證、批準文號與沒有生產執行標準的漁藥。
4.4 積極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長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漁藥,提倡使用水產專用漁藥、生物源漁藥和漁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發生時應對癥用藥,防止濫用漁藥與盲目增大用藥量或增加用藥次數、延長用藥時間。
4.6 食用魚上市前,應有相應的休藥期。休藥期的長短,應確保上市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限量符合NY5070要求。
4.7 水產飼料中藥物的添加應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選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也不得在飼料中長期添加抗菌藥物。
5 漁用藥物使用方法
各類漁用藥使用方法見表1。
表1 漁用藥物使用方法
6 禁用漁藥
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漁藥。嚴禁使用對水域環境有嚴重破壞而又難以修復的漁藥,嚴禁直接向養殖水域潑灑抗菌素,嚴禁將新近開發的人用新藥作為漁藥的主要或次要成分。僅用漁藥見表2。
表2 禁用漁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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