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FAO第五屆水產養殖次委員會會議此次的七個主題,其中以通過「水產養殖認證準則草案」送漁業委員會作最后確認和批準為最重要的議題,因為此法案關系到未開發國及開發中國家出口養殖水產品到開發中國家賺取外匯的問題。這議題仍是爭論最多的,最后在修改某些條文后才有條件通過,但仍一再強調此條文不具強制性,不能成為非關稅障礙,而FAO水產養殖次委員會認為此準則通過為一大成就。大會通過的「水產養殖認證準則」初稿可為我國訂定相關法規之參考。其它議題如改進實施負責任水產養殖行為守則(CCRF)的條款,有關生物安全相關的風險評估概念,會中FAO提供詳細的文件及討論亦可引為我國管理水產養殖產業的依據。水產養殖向外海推進之治理與挑戰之議題,目前此問題不存在,優先管理目前的內陸及沿岸水產養殖較重要,更何況外海養殖不只是科技上是否可行,尚須克服國際公海法規的問題。氣候變遷議題為舊題目,此次會議并沒有新的結論產生,我國農委會已于2010年6月初開過全國農業對策會議,已了解其迫切性。FAO要求漁業統計有關水產養殖協調工作,需依照CWP手冊內容以求數據的一致性,我國除提供資料給FAO外,對于例行性統計資料收集宜參考CWP手冊匯整,以確保數據與國際接軌。
此次參加FAO第五屆養殖次委員會會議令人最深刻的印象,為FAO擁有許多系統完整之數據,我國若能善用這些數據,未來于制定或執行法規時將會更完善且更有信心是否與國際接軌。因此未來應積極參加此類水產養殖會議并盡早培養年輕官員及學者參與。
一、前言
聯合國農糧組織(FAO)下屬之漁業委員會(COFI)的水產分委員會(Subcommittee)在2010年9月27日至10月1日于泰國普吉島舉行第五屆會議,會中討論七個主題。我國雖非聯合國正式會員國,但鑒于該會議討論事項,為FAO有關世界水產養殖目前執行事項之改進及訂立未來法規之重要會議,為了第一手收集此類相關訊息,了解臺灣已實施及未實施部分及應對方式,對可能造成影響或沖擊趁早擬定對策。漁業署派出養殖漁業組長黃友義及海洋大學副教授劉擎華,以非政府組織國際漁業聯盟協會(ICFA)會員代表之觀察員身份赴會。
由于此次會議有50余國成員及數個國際組織參與,會中各國討論熱烈,且此次會議為近年我國水產養殖政府部門初次參與FAO相關會議,會議進行的大略情形及黃、劉二人的心得及建議報告如下,以供有興趣者參考。
二、會議概要
(一)會議開幕
FAO漁業委員會水產養殖分委員會(組織見圖1)第五屆會議于2010年9月27日至10月1日在泰國普吉島舉行。
本次會議于9月27日上午在泰國農業及合作部長敲響開 幕鐘聲下開始會議議程,本次會議共計有糧農組織59個成員,3個政府組織和3個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觀察員。
主席由泰國漁業部顧問Dr.Supranee Chinabut女士擔任,另外由于FAO漁業及養殖漁業部長野村先生在本年7月退休,目前尚未有繼任人選,因此由漁業及養殖部管理保護處處長Kevin代為致詞。其內容強調:在世界人口將由目前70億人,增加至未來的90億人情形下,水產養殖之生產量又在漁業總體生產量比重日益增加同時,未來將會持續在糧食及就業人口之提供扮演重要地位,而海洋漁業面臨枯竭的問題下,養殖漁業將填補水產品不足之角色,而最具有潛力為沿海及外海之養殖發展,因此秘書處未來將以管理建立符合負責任漁業準則,為重點工作之一。另外養殖認證準則及產品衛生安全及可追溯性等亦為重要工作。
(二)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并任命起草委員會
在次委員會主席智利Marisol Alvarez女士缺席的情況下,由Supranee Chinabut女生(泰國)當選次委員會主席。Motseki Hlathwayo先生(南非)當選第一副主席,智利和法國分別當選第二和第三副主席。
分委員會選舉Yngve Torgersen先生(挪威)為起草委員會主席,起草委員會成員如下:加拿大、德國、印度、挪威、巴布、新幾內亞、南非、泰國和美國。
(三)本次會議主要結果謹摘要如次:
1、水產養殖認證準則:本項準則歷經四年討論,其主要制訂目的在于目前世界各國對于水產養殖認證標準不一,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不清,亟需制訂統一之認證標準及范圍作為參考,該準則曾于2010年2月間在羅馬召開最后乙次之技術諮商會議,其內容大部分各會員國間達成共識,其中僅有認證實施范圍及對于發展中國家之優惠等未能有共識。在本次會議中仍有爭議,最后在印度代表協商修正后通過并提漁業委員會議決。其中針對四項認證范圍包括;動物健康和福利、食品安全、環境整體性、與水產養殖相關社會經濟等不設定實施順利,全部照列,惟在第18段增加說明認證范圍應取決于認證計劃目標,而且應基于明確及透明原則,同時考慮對水產養殖系統和操作方法的續效進行衡量及符合認證標準進行評估能力等。另外在第17段則增列FAO應協助發展中國制定可實現和可衡量的實施框架。但是巴西、阿根廷等兩國則持保留意見,至于非洲國家則要求在會議紀錄中列入此項準則不得作為非關稅貿易障礙。
2、水生生物安全:由于生物安全涉及外來種引進、生物多樣性、魚病、食品安全、基因改造等事項,因此次委員會建議各成員國在實現糧食安全、經濟成長、和生物多樣性等議題采用風險分析作為決策工具。另外部分會員國一再指出不同國家的管理制度與執行不同可能出現重大生物風險,關于評估生物風險,采用預防方法應根據最佳科學證據,不應用來作為貿易壁壘。
3、氣候變遷與水產養殖:建議氣候變遷對各國之影響不一,如海水水溫上升對加拿大冷水養殖有重大影響,另外缺水對中亞地區養殖影響等,因此應多召開區域性會議檢討因應,另外對于各項科學研究有必要采取一致的方法,使其結果能具有比較性。
4、外海養殖:歐盟及挪威等國皆認為外海養殖并目前發展目標,建議FAO應先厘清外海養殖技術及法律問題。
5、通過下屆會議將于二年后在南非舉行。
三、心得
此次會議的七個主題,僅有「水產養殖認證準則」的確認和批準為最重要的議題,因為此準則關系到未開發國及開發中國家出口養殖水產品,至開發中國家賺取外匯的問題。進口大宗養殖水產品的已開發國家主要可粗分為歐盟,美國及日本三大區塊,其中歐盟較具理想色彩除了對食品安全嚴格要求外,希望把環境生態保育,動物健康及福利,生產工人的社會經濟狀況一并考慮;美國對進口產品的價格及食品安全較注重;日本對食品安全及質量較在意。因此上述三大區域對養殖水產品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日本并未出席此次會議,其背后應有一定的意義。實務上目前主要出口養殖水產品國家的科技及文化水平,于生產過程中都要符合準則所列四大條件十分困難,除非是大企業大規模養殖方式。此準則條件過多,對生產出口國內的大多數小農而言,可能是天方夜譚,華而不實。此議題雖已歷經四年的爭議,甚至年初在羅馬的會議幾乎已達結論,但多數出口國仍認為,此準則日后可能成為進口國的非關稅障礙,因此爭議不斷,故再拿到此次會議中討論以達到共識通過。果不其然,這議題仍是爭論最多的,最后在修改某些條文后才有條件通過,但仍一再強調此條文不具強制性,不能成為非關稅障礙。FAO水產養殖次級組織認為此準則通過為一大成就,特別發布新聞稿,翻譯如下:
第一個全球水產養殖認證準則定稿
消費者將受益于標準化的海鮮標示,水產養殖是世界食品業中成長最迅速的,2010年10月1日泰國普吉島,FAO漁業委員會的水產養殖次委員會,再討論第一次采用水產養殖認證的第一個全球準則。超過50個國家參加這次級委員會的會議,此為水產養殖發展的唯一全球政府間的論壇。
此準則尚未完全定案,內容包括動物健康福利、環境完整性、食品安全及水產養殖工人有關的環境和社會經濟的問題。此水產養殖認證準則將在2011年1月于羅馬的漁業委員會尋求通過。如果此準則被生產國完全遵守,將使消費者不用站在魚攤旁考慮購買的蝦是否損壞沿海紅樹沼澤,養魚場工人是否得到公平的工資和是否受到污染。雖然執行水產動物健康和食品安全問題的認證已在國際間承諾多年,但此準則為初次清楚標示動物福利,環境議題和社會經濟的觀點的認證。
實行此準則,將給世界上成長最迅速部門的水產養殖帶來和諧,糧農組織水產養殖專家Rohana Subasinghe說,水產養殖產品的認證多年來已有各式類別,沒有標準,沒有基準或共同的原則。水產養殖產品在全球銷售,負責任的產品和消費者的滿意程度是很重的要。
世界上80%養殖場為小規模養殖戶,而且大多的養殖場都沿著海岸,其中有魚池或是蝦池,為了不讓市場摒除小規模的生產者,必須解決認證一個養殖場需要花一大筆費用的問題。準則未來的發展須由政府支持生產者遵行水產養殖認證系統。有幾種模式可讓小規模的生產者在一個認證系統內操作,例如,在印度和泰國以群聚方式(合作社)分攤認證費用,因此可使每個養殖戶減輕負擔,Subasinghe認為有多種方式可使小規模生產者在現代認證系統中運作。
該新聞稿中申明此準則已定稿,只待2011年羅馬會議通過,并強調通過此準則有助減少目前進口國多種不同認證的困擾,可保護消費者并讓出口國的水產養殖永續經營,且認為小農可藉羣集(如合作社)方式,克服執行上的困難,而我國可以產區及合作社的方式執行。
所有參加此次會議的主要出口國,僅地主國泰國極力贊成此準則,個人認為泰國可能有大企業在背后支撐,因為這樣更有利他們的出口,并可摒除其它經濟狀況不佳出口國的過度競爭,但是泰國如何輔導小農們生產符合此準則,值得我們追蹤了解。
對我國而言,FAO實施負責任漁業行為守則及方法都可參考,這些條文及方法在FAO文件中已系統化列出相關準則,我國亦應朝此目標努力。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但執行這些準則及目標對我國環境的永續經營是有益無害的。至于氣候變遷,農委會已于2010年6月初開過全國農業對策會議,我國全國上下已了解其迫切性,日后能否確實執行才是重點。而對于水產養殖向外海推進之治理與挑戰之議題,此議題是不存在的假議題,挪威代表亦認為目前此問題不存在,優先管理目前的內陸及沿岸水產養殖較重要,更何況外海養殖不只是科技上是否可行,尚須克服國際公海法規的問題。漁業統計有關水產養殖協調工作,據在FAO負責此工作的大陸學者稱,除了歐盟外(2010年重新統一統計方式,數據尚未完成),我國提供的數據質量可名列世界前五名,此顯示我國此方面工作值得稱贊,當然我們仍有改進空間。
至于生物安全部分,本議題的說明中詳細介紹了三個主要管理機構(FAO食品法典委員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及國際植物保護組織)及相關文書。我國要建立相關法規時應很容易搜集相關文件,甚至進一步詢問。該文中列出與水產養殖有關生物安全風險為:跨界水生動物疾病,水產養殖中的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使用獸藥品帶來的公共健康風險,生物入侵及轉基因生物及氣候變遷對生物的影響。如就FAO所提到執掌機關而言在我國也有相似機構,似乎與漁業署無相關,但就我國的執行水產養殖政策的機關而言又都與漁業署有關,故各機構應協調執行生物安全的管理,才不致成為無人、無法、無權可管的局面。
FAO對于爭論議題,通常停止大會討論,組成主席之友,于停會期間關門討論,達到共識后再提交大會繼續討論,并由主席之友推出代表于大會說明,此作法可避免混亂的討論或主席對議題了解的不足,以致造成倉促結論的缺失,此種主持會議模式值得參考。
此次觀察FAO訂定法案的方式,發現其訂定的模式通常為依據先進國家在某些產業已有類似的類型,再引進水產養殖,如此次水產養殖認證準則,粗看牽涉到各種法規,十分繁瑣,但細看可發現許多原則應在其它相關產業已有類似法規,再依據水產養殖的特性加以修改這些法規。
養殖認證準則對欲大量出口養殖水產品的國家如泰國,若徹底執行符合此準則的認證,對于其出口具加速作用,但對不想出口國家毫無意義。先進國家想藉某些框架保護其國內消費者,并要求環境,動物福利,甚至以社會經濟之名保護弱勢勞工,立意雖好,但這些國家對進口產品卻不愿多付價格。此次訂定認證準則一定會增加作業成本,相信只有大企業及大地主才可能達此標準,小農更無法遵循實施,因此認證準則其實是扼殺小農外銷的機會,此種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心態好像是進口國的專利,出口國似乎只有且戰且走。
臺灣為小國,無法事事立出完善的法規,經由聯合國相關機構,收集資料,以為初步參考,可節省大量人力,且法規更易完善,因此培養了解國際事務人才,與FAO建立相關窗口,為訂定此類法規的終南快捷方式。
FAO對認證準則的規定,通常僅表示為自愿實施,并非強制實行,但是準則公布后卻可能會造成一種氣氛,最后逼的各國只要想出口賺錢都必須實施。臺灣為已開發國家,相關規則除非嚴重違反我方利益,無法執行,否則訂定的法規至少需達中等標準,以免貽人口實,但若欲以出口為重,由于則標準執行程度仍取決于輸入國,也只有遵行了。由此次會議多國的討論中發現,若為了國家及漁民權益,在國際強權及利益團體環伺之下,若不以外銷為主似仍可依自己的態度執行法規。
本次會議可看出小國喜歡要求幫助,并在會議中長篇大論,但若無實力,亦僅能嚷嚷罷了,因此小國須以代表眾小國實際的利益姿態呈現,發言才有力量。挪威人口僅400余萬,但因為產業發達,在FAO的發言頗具份量,美國為老大哥,其水產養殖產量在世界上并無地位,但因為是水產品進口大國,故架勢不同。此次訂定認證準則,生產外銷國大多處于被動地位,僅泰國為外銷大國急于通過此法案,因為這樣可避免目前多種標準的困擾(顯然泰國對遵行此準則較有信心),其它生產國如中國、越南、印度尼西亞則認為食品安全最重要,環境、動物福利及社會經濟建立認證準則較無意義。臺灣由發展中國家成為已開發國家,其實我們水產養殖的經驗最豐富,東南亞及中國大陸水產養殖的發展都與臺灣帶動有關,這些國家也知道臺灣以前的實力,但由于我們僅具觀察員身分,在這場以水產養殖為主的大會里僅能成為旁觀者。本次會議日本未出席,韓國未發言,中國甚少發言但中肯。
權力取得取決于貢獻度,或適時的貢獻,臺灣欲取得國際聯系,適時重點提供FAO援助為最簡易方式。小國政治貪得無厭,很難讓他們滿足,適時于國際組織中提供金錢援助,或與關鍵少數取得聯系,可能最為實惠的方式。過去收買小國政治人物的方式,無助得到國際強權認同與聯系。如果FAO水產養殖發展缺錢,我們針對我國強項提供適時支持,也許是另一種擴展國際空間的發展方式,不過聽說即使要捐錢援助,但FAO屬聯合國組織,基于中國為常任理事國,目前態度強硬,臺灣可能捐錢都無門路。
出席的國家中,雖只有臺灣與中國使用中文,但我國為聯合國創始國,大陸排我進入聯合國后正在享用此優勢地位,中國在此次會議,發言雖少,但發言中肯,頗具價值,有大國之姿。中文為聯合國官方語言之一,因此重要文件會有中文版,開會也現場直譯為中文,我們藉由此管道,輕易吸收相關信息并了解會議情形。此次會議對相關議題,均明白注明依據文獻文號,甚至有英文、中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五種語言口語及文章翻譯,以供出席者了解其意涵。FAO還提供1999-2008年文獻之隨身碟版,但在FAO網站仔細找,這些文獻可能也都有。
四、建議事項
1、此次通過的水產養殖認證準則后,臺灣應以官員、學者及業者組成團隊,共同討論臺灣現行法令是否符合此準則,是否準備配合執行,如何視本國狀況訂定法令以符合準則的認證工作。
2、FAO建議以風險分析方法改進生物安全措施的決策,為一不錯的方法。目前FAO至少有兩本出版物說明如何進行風險分析,可作為我國研擬相關政策參考。
3、若能參考FAO漁業統計有關水產養殖工作的方式及流程,也許可將臺灣收集資料,統計分析的方法,更系統化,避免人為的誤失及遺漏,如此數據更易與國際接軌,并易追蹤比較。
4、要建立符合世界性的法規,其工程浩大不是少數人可完成,因此盡量利用FAO已經訂定或草擬的法規,再依國情修改,可省時省力。故必須與FAO建立適當管道,適時得到充分的數據以訂定符合國際潮流的規定。漁業署企劃組宜設專人,并培養一些學者適時了解FAO出版品,適時了解世界潮流。如能設法讓一些官員及學者與FAO重要官員建立管道,在FAO擬訂法規尚未推出前,即能透過管道了解法規內容,可增加應變的時間,避免法規與國際不同調而造成損失。此外由于此類議題牽涉到法規的訂定或執行,應有了解法規的人員配合協助討論。
5、國際會議許多討論以英文為主,參加此次會議深深感覺聯合國由先進國家主導建立法規過程的繁瑣,因此英文能力必須特別好,才能成為法案草擬委員以爭取自己國家利益。此次會議加拿大,歐盟,挪威的代表為活躍份子,年紀僅為中年,臺灣水產養殖由于長久不易參與國際事務,目前與國際接軌的水產養殖專家學者已有斷層現象,應加速培養英文能力優秀可參與國際事務的年輕官員及學者。
6、參觀卜蜂公司生物安全白蝦養成示范場后,個人覺得我政府目前推行太陽能發電的綠能計劃,應該不只是在養殖場裝置太陽能發電設施,應先行設置數個綜合太陽能或風力發電、生物安全、中央集污的示范養殖場,呈現先進且符合未來趨勢的養殖場,讓養殖戶有實際例子可供參考觀摩,了解示范場如何運作,這樣才能激發臺灣水產養殖向節能減碳、環保、生物安全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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