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個體戶孫念起與陵縣丁莊鄉政府簽訂了銀魚養殖協議,并投入巨資。誰料后來水庫確權,認定的主管機關德州市水利局認為合同無效,不讓孫念起捕撈銀魚。為此,雙方紛爭長達7年。2006年12月31日,德州中院成功調解此案,德州市水利局一次性向孫念起支付投資損失補償20萬元。
1997年10月,陵縣占地1.4萬畝的丁東水庫建成蓄水。當月27日,丁莊鄉政府與孫念起簽訂了《大銀魚養殖協議》,約定由孫念起負責在丁東水庫放養大銀魚,分兩次投入價值100萬元的銀魚卵5000萬粒,收益由丁莊鄉政府、養殖人和項目引進人按27∶70∶3的比例提取,有效期限8年。之后,孫念起發動27人籌集巨資,先后到北京、天津、吉林等地采購,分別于1998年1月2日和1999年1月10日兩次往丁東水庫投放銀魚卵,且每次都進行了錄像,由公證處現場公證。
1999年底,孫念起組織人工進行捕撈時,遭到了丁東水庫管理處的阻止。后來,水庫發生確權紛爭,2001年10月,德州市人民政府發文,明確德州市水利局是丁東水庫的行政主管機關,丁東水庫管理處是水庫的管理單位,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投放魚卵、魚苗和捕撈”。德州市水利局據此認為,丁莊鄉政府無權與孫念起簽訂養殖合同,水庫管理處禁止孫念起捕撈是正當的。
為減少損失,孫念起曾提出由德州市水利局和丁東水庫管理處繼續履行他與丁莊鄉政府簽訂的養殖合同,但也被拒絕。從此,孫念起與德州市水利局紛爭不休。2005年10月,他將丁莊鄉人民政府、丁東水庫管理處和德州市水利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認定《大銀魚養殖協議》有效,三被告退還投資款62萬元、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德州中院將此案從陵縣法院提審,多次派法官到北京、天津、吉林等地調查取證。最終查明孫念起兩張銀魚卵購買發票是真實的。最后,通過多方做思想工作,使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德州市水利局一次性向孫念起支付投資損失補償20萬元,調解協議生效后5日內支付;對與養殖大銀魚有關的一切事宜和問題,各方當事人不再相互提及和追究。
南方漁網編輯: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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