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下稱《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省農業廳近日組織800多人,參加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培訓班。記者了解到,我省規定,農產品生產者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品對農產品進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鮮、包裝、儲藏的,最高可罰20萬元。
設農產品禁止生產區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中的大氣、土壤、水體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制定不適宜農產品生產區域的劃定標準。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不適宜農產品生產的區域,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單位和個人在農產品禁止生產區生產、捕撈、采集農產品以及擅自移動和損毀標示牌或者變更標示牌內容的,由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及時清除農用薄膜
《條例》規定,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傾倒、填埋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清除、回收農用薄膜及其他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對規模化生產中產生的廢水、病死畜禽和水產品、畜禽糞便等及時清運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造成污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記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生產企業、進貨渠道、進貨日期、銷售對象、銷售時間、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等內容。農業投入品銷售記錄應當保存3年。禁止偽造農業投入品銷售記錄。
污染農產品將被罰
《條例》規定,農產品生產者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品對農產品進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鮮、包裝、儲藏的,由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由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農產品生產者偽造、冒用、轉讓、超期或者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由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阻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免責聲明:本文在于傳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文不保證其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并未經過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數據的準確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