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8名漁民因多次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高郵湖內小魚苗,于2006年11月被江蘇省高郵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07年5月中旬,高郵市檢察院提前介入這起案件,并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目前8名漁民已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公安機關正按檢察機關引導偵查的具體要求,待進一步完善證據后,移送檢察機關直訴。
2004年9月以來,以高某為首的8戶漁民每戶出資2萬元,從蘇州太湖地區買回長約1000米的高踏網和兩艘鐵駁船,在對鐵駁船進行改造后,到高寶邵伯湖從事非法捕撈作業。由于高踏網網眼細密,僅有8毫米,網綱上帶有鐵鏈,網上帶有魚箱,每網下去,均一網打盡,每網可以捕獲500公斤的大魚小蝦,屬非法禁用的漁具。當地漁民稱用高踏網捕撈為斷子絕孫的捕撈方法。
偵查機關認定:從2004年起,高某等8戶漁民在高郵湖進行非法捕撈多達百十網,捕撈作業期間僅被高寶邵伯湖漁政支隊(下簡稱漁政支隊)當場查獲的就多達十次,其中2004年三次,2005年四次,2006年三次。2005年1月6日,漁政支隊對高正秋等8戶漁民作出罰款2萬元、沒收全部高踏網的行政處罰,但8戶漁民拒絕執行。2006年9月20日,漁政支隊對高某作出罰款1萬元、沒收全部高踏網、吊銷捕撈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但高某仍拒絕執行。期間,8戶漁民用高踏網繼續非法捕撈,直至2006年12月5日被漁政支隊當場查獲。由于涉案漁民人多勢眾,文化程度低,法制觀念淡薄,漁政執法力度相對薄弱,漁政支隊每次進行查處時,8戶人家仍然繼續作業至捕撈結束。因8戶人家屢禁不止,漁政支隊在后來的執法中,遂采用現場割漁網的方法強行阻止其非法捕撈。因割一次漁網需要十五天時間補網,高某等8戶漁民中的丈夫就慫恿各自的妻子對漁政執法人員進行謾罵和圍攻。2006年10月,漁政支隊將該案移送高郵市公安局,高郵市公安局于2006年11月23日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此事立案偵查。2007年2月5日,也許是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發了法律,高某等8戶家庭的夫婦共16人一起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07年4月,法院對漁政支隊的行政執法決定向高正秋等8戶進行了強制執行,沒收了全部高踏網。
[檢察官說法]刑法第340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該案屬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是需要嚴厲打擊的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對犯罪構成要件的理解影響到對本案偵查取證的具體要求,主要是該罪情節嚴重的界定上,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從一貫或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且屢教不改和不聽漁政人員勸阻,對漁政人員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脅兩個方面認定,并建議公安、檢察、法院就本案有關定罪標準、證據要求、強制措施的運用等進行協調,達成共識以后,再作處理。該案中,8戶漁民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由于該案涉及8個家庭,從維護穩定的角度出發,不宜追究8個家庭的夫婦。由于本罪最高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所以沒有逮捕必要,作直訴處理。
南方漁網編輯: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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